原创丨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及清偿

发布于 2021-09-23 16:59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稳定。而夫妻关系则是家庭和谐的关键因素。当初选择走入婚姻殿堂的人,莫不是抱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愿望,如若走到离婚这步,好聚好散是上策,次之是人财两空换来自由身,最次之是离婚时债务突然从天而降,后半生面临陷入还债泥沼的危机,怎么办?不论你已婚未婚,财产多或少,为避免在婚姻中被动负债,你都很有必要了解下文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及清偿等相关知识。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可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夫妻双方有无形成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二是债务的用途。

1.共债意思表示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共债共签,如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上共同签字;其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如借款合同中,夫妻一方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等。

2.共债用途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用途规定较为明确,即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时间上,则包括结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两部分。那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认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在参考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八大消费种类即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该意见特别强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按此标准,如夫妻一方用于自身及子女父母看病、购车、装修房屋、子女培训班报名、上学及交纳水电气费、份子钱等产生的债务,均可纳入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

在日常生活范围的认定上,不排除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差异有所区别。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规定,可作为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有如下三种情形:(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3.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产生债务的范围有三种:(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以上海西格码机床有限公司诉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朱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沪01民终1666号】为例。法院在查明妻子洪某系飞腾机械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事实后,认定飞腾机械公司是朱某、洪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飞腾机械公司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形成债务。最终支持了西格码公司主张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二、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笔者结合相关规定,总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下表: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界定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上,既要考虑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权,确保家庭生活的正常开展,又要考虑夫妻一方非因家庭生活所需,被动卷入其他债务。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界定尤为重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汪某与李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案号为(2020)黔0111民初12162号】为例。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形成的原因系用于李某资金周转,故此款项系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未支持原告汪某要求李某妻子共同归还借款12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及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

有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可根据夫妻对债务的知情情况,又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共签的共同债务。二是推定的共同债务;三是举证的共同债务;四是转化的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需要,包括婚前举债购置的结婚用品、借款买房、装修房屋等。笔者结合举证主体的不同,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分为债权人举证和夫妻一方举证两大情形,分别如下: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注意事项

笔者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和注意事项如下:

3.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他字第8号《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中明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孙萌远、陈阿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案号为(2021)浙0603执异36号】为例,法院裁判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故,结合现行规定及相关案例可明确,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四、应对方式

对于确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符合法理和情理。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动陷入“夫妻共同债务”泥沼呢?笔者建议如下:

1.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结合双方婚史、财产类型、工作性质等因素,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是全部财产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同时将该约定事项书面告知双方的债权人。

2.充分了解对方的债务情况。如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个人独自企业或合伙、参股等方式),建议了解其经营情况及对外举债情况。

3.慎重在相关文书中签字。对于不知晓实际用途或资金走向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催收函等文书,最好避免签字,即便要签署,也建议先核实清楚。

作者:陈春艳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业务三中心律师


审核 / 田宪鹏

编辑 / 向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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