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君原创|第67期 :误以为是亲生子女而支付的抚养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于 2021-09-24 15:32
孔某与步某于2006年5月份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7日,步某生育孔某1。2009年6月12日,孔某与步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孔某1由步某自行抚养,孔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2020年3月13日,孔某现任配偶将孔某血样与孔某1的指甲送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孔某与孔某1亲子关系”。2020年12月17日,步某提出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申请。某司法鉴定所对孔某、步某与孔某1之间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孔某为孔某1的生物父亲,支持步某为孔某1的生物学母亲”。故孔某于2020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步某、孔某1赔偿孔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2.判令步某、孔某1赔偿孔某支出的孔某1抚养费120000元。
一、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孔某抚养费120000元;
二、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孔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三、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孔某误认为孔某1系其亲生儿子并予以抚养,遭受了财产损害,一审法院支持孔某返还抚养费的主张,并无不当。步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了婚生子女,且孔某误以为其亲生子女并予以抚养,必定对孔某心理上造成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综合孔某与孔某1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孔某对孔某1的情感依赖程度、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步某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考量,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uizhou Shijun Law Fir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孔某和步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孔某1,孔某和步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孔某支付孔某1的抚养费,经过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孔某1与孔某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孔某合法权益的侵犯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规定。步某的行为侵犯了孔某“人格尊严”,父母对子女具有的法定抚养、教育的义务仅针对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以及实施了特定行为而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孔某对孔某1支付的抚养费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步某在明知孔某1不是孔某亲生儿子的情形下,仍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行为,孔某基于步某的欺骗而误认为孔某1系其亲生儿子而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步某和孔某1予以返还。由于步某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孔某遭受了财产和精神损害,侵犯了孔某的合法权益,系侵权行为。孔某在抚养非亲生子女孔某1的过程中倾注了情感与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针对步某的侵权行为,孔某有权要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大辩擅言 铭理守法
知行合一 止于至善
审核及供稿:张正林、刘林丽
责任编辑:贺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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