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发布于 2021-09-25 11:01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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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可见,构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当然,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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