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己的亲人被谋杀,自己可以为其复仇吗?看古人怎么说
发布于 2021-09-26 00:44
这件发生在唐朝的一个案子,在当时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官府难以对这起案子给出一个合理的判定,甚至让当时的皇帝也感到颇为为难。这个案子其实是一个因复仇而引发的命案,其复杂的原因是凶手杀人的动机就是为了为自己的父亲复仇,凶手在报仇后自己也去到衙门自首了。
其实,如果直接按唐朝律法办理,那就很简单不用纠结了,《唐律》中有明文,针对这种为父母报仇而引发的命案,凶手是要偿命的。
法律虽是这样说,但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孝治国的传统,当真发生为父报仇的命案后,处理起来就极为棘手。可见,复仇是一个伦理和法律纠缠在一起的社会问题。长期居于中国思想统治地位的儒家,其最主要的一套理论就是讲究伦理道德的,“孝道”就是伦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按照儒家的这套理论,孝子为亲生父母报仇是天经地义的,这一个观点在《礼记》一书中就明确的表达过了。这样一来,传统的思想和律法就发生了冲突。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所推行的意识形态与本国的法律条文都是以一种互补合作的形式出现,共同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而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哪边都不是一个轻松的决定。
皇帝将这个难题昭告天下,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韩愈作为当时的一名大儒,自然明白矛盾的内核所在。各类儒家作品记载子为父报仇的事例数不胜数,然而,韩愈就通过此事发现了一个奇怪的地方。既然在国家的意识形态中对为尽孝道而为亲人报仇这种行为如此推崇,那么,为了避免出现与法律条文的矛盾,就应该在其中写清楚。
可是,其翻遍《唐律》也没找到一条相关的法律条文。
不光唐朝的律法如此,唐之前的各个朝代的律法中也很少有相关的规定。国家意识形态与法律发生矛盾早已存在,绝不是简单的几个官员就能解决的。在韩愈看来,之所以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没有子为父报仇这一条,不是制定法律的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其主动选择忽视。
因为,在这种深刻的矛盾面前,无论偏向了哪一方,最终,都将背负重重骂名。所以,历朝历代的编法者就想着把这个问题留给后人来解决,自己就不去趟这趟浑水了。每个人都这么想自然律法中就不会有相关的规定了。然而,实际上,唐朝还是有处理这种事情的先例,应当是可以遵循其判定标准的,但是,这也被韩愈选择性的忽视掉了。
商鞅变法时制定的秦国法令,其中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复仇属于私斗,当然要被禁止。这样的规定,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汉承秦制,在对待复仇问题上,也采取限制的态度:如果凶手已被依法制裁而亲属继续寻仇的话,复仇者要加罪处罚。
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实际执行难免大打折扣,私下复仇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曹魏初年,曾明令禁止复仇:“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到魏明帝制定魏律时,又对复仇问题作了变通处理:如果杀人后逃亡的,允许家人自行追杀;但如果遇到大赦或误相杀的,则不许复仇。
韩愈不想遵循先例,那么,他是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呢?其认为,历朝的法律都是遵循圣人的一些观点来制定的,但是,真正负责律法实施的却是官吏。既然是官吏,那么,自然不可能像纯正的读书人那样熟读各类儒家经典,甚至,在评判案子的时候都可以引用圣人的语录。
韩愈又在从另一个方面试图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儒家的意识形态虽提倡“为血亲报仇无罪”的这种观点,但是,韩愈考察儒家经典提出了一个要“适度”的理论。也就是说这种无罪也是有限度,分情况的,并不是任何为血亲复仇的形式都能得到允许。
像《周官》中就将道义摆在最重要的位置,只要是因为出于此而杀人的那么就是合理的,后人是不能去找人家报仇,所以,为血亲报仇此时不再是一个无罪的行为,其惩罚也是要报仇者偿命。在这种前提下,为了避免民间的复仇行为引起的社会动荡,《周官》中还提了一个复仇者要向官府报备的一个解决方案。
这种情况下似乎既给了国家律法的面子,又不违背儒家的意识形态,但是,其最大的缺点就是可操作性不强。像复仇这种事情往往就是热血上脑而做出的决定,哪还会有时间来给官府报备呢?何况提前报备无疑会走漏风声,就别谈能够复仇成功了。
韩愈给出的解决办法就是将类似于报备的这种行为改到复仇之后来进行,这种为血亲复仇的案件发生后,直接将其交到中央,有中央的官员召集当世大儒共同来讨论此案,最后,再交由皇帝定夺。这种方法乍一看,诶,好像挺有道理的,似乎能够做到不违背法律的同时又兼顾了儒家的那套伦理思想。
但是,仔细一想,韩愈这说了和没说有什么区别,最后的难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还是把问题抛回给了皇帝。看来,韩愈说“废话”的水平也挺高的。可以说,破解复仇这一难题,后世依然不时争论。
参考资料:『《唐律》、《周官》、《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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