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到了文物,可以据为己有吗?

发布于 2021-09-26 09:16






施工挖到了文物,可以据为己有吗?倒卖文物犯法吗?



案件回顾

作为工地施工负责人的大伟,在查看工人挖出的渣土堆时发现6块质地纯密、白而清润的石刻,上面还雕刻着生动、精美的龙纹祥云图案。尽管石刻混在渣土中,被挖掘机损坏了一部分,但依旧色泽清丽。

此时的大伟眼前一亮,心想这可是好东西呀,施工这么多年,还是头一回挖到宝物。在没有上报给任何有关单位的情况下,大伟偷偷地让工人将石刻连同渣土一同拉回了自己租住的院子里。看着这几块赏心悦目的石刻,大伟想到最近自家正在修建的祖坟,正缺几块石刻作装饰。

几日后,发小阿峰来找大伟玩,看到了院子里的几块石刻。大伟便将石刻来源,以及计划用其修建祖坟的想法告诉了他。阿峰听后直说不妥,“雕着龙纹的石刻,料想曾经的主人定是地位不凡,你家祖坟哪压得住,还不如卖了换钱”。大伟觉得有些道理,与其担心石刻与自家祖坟冲撞,还不如卖掉赚点钱。于是大伟决定出售这几块石刻,并委托阿峰帮忙寻找买家,还声称若是卖上好价钱,少不了他的好处。

辗转多人,阿峰最终通过阿强找到了张哥,联系上曾开过古玩店目前做旧石条收购生意的老王。得知此事后的老王,马不停蹄地赶到大伟院子查看石刻。结合雕刻的云纹和龙纹,老王判断应是清代花池子。尽管存在一些断裂和破损,但根据自己多年的收购经验,若是找到巧手匠人,通过精心修复还是有望完整复原。于是,老王决定以十万余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到时一转手还能卖个好价钱。

交易达成,皆大欢喜。为表谢意,大伟、老王还给了中间人阿强和张哥几万元的好处费。然而,还未等老王“赚上一笔”的美梦成真,民警接到线索后立即将涉嫌倒卖文物的大伟等5人抓获,并将涉案的6块石刻全部追回。

通过对涉案石刻的文物形制、图案以及雕刻技法等方面的分析,专家判定为清代文物。虽然6块石刻已经中度损伤,但均是文物建筑构件中的精品,具备“三级”文物基本特征。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大伟等5人涉嫌倒卖文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为加强文物保护,我国法律对文物的收藏及取得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文物的方式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方式,对于来源不符合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普法君提醒

意外挖宝莫贪心,

境内出土归国家。

及时上报免风险,

文物上交守规则。

古玩流转有资质,

购买文玩需谨慎。

切莫大意损钱财,

来源审核要仔细。

来源丨丰台普法  转自:越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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