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开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加码!10月份你该这样申报!

发布于 2021-09-26 16:24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3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此前2021年第13号文,也是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之间的区别:

01

公告主要三项内容

1、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比之前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2021版)

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

①简并辅助账样式。“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简并为“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


②精简辅助账信息。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③调整优化操作口径。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同样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3、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

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举例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按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02

案例分析申报具体操作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10月份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

【案例】甲企业为制造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有一个机械基础件研发项目-A项目,为自主研发项目,A项目共计支出14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40万元,资本化支出100万元, 2021年7月1日,A项目有100万元研发支出由“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 “无形资产”科目(按10年摊销),发生明细如下:


注:


职工教育经费、房屋租赁费和办公房折旧费不得加计扣除,职工福利费和技术图书资料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计算过程如下:


前三季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前三季度费用化金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8.3375万元,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及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填报如下:


注:


新版季度申报表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主表。第7行填报规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7.1 行、第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虽然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未列示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名称,但是按理解应与汇算清缴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致,也可以参考上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减免项目名称,建议最终以申报时可选择具体名称为准。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单位:万元)


注:


为简化处理,上述表单金额都是以万元为单位,但实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应以元为单位。


以上就是《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关键点以及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的具体操作。

希望大家都能在季度预缴时应享尽享,充分利用国家带来的政策红利,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03

相关热点问题答疑

1、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也可以享受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2021年为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2、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

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3、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中第一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2021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2021年为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

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5、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6、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04

一图搞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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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亿企赢、江苏税务、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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