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接口管理规范(试行)》的政策解读(附原文)

发布于 2021-09-26 18:4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接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接口管理规范(试行)》已经中心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接口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建 设的工作举措》要求,进一步提升数字化建设配套措施保障能力,现就加强省中心数据接口管理制定如下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省中心开发、共享数据接口。

第三条 【接口定义】规范中所指数据接口是省中心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之间、系统与其 他单位系统之间,以数据交互为目的并明确参数规则的数据服务形式。

第四条 【管理原则】数据接口管理坚持“归口管理、统进统出、实时监测、安全优先”原则,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五条 【承载系统】中心数据汇聚共享系统(登陆网址为 

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sdsjgx/,以下简称共 享系统)是数据接口完成对接工作的载体,是省中心与其他单位、省中心部门之间数据交互枢纽。

中心所有数据接口均在共享系统中发布。

第六条 【工作授权】省中心数据交互应用部是数据接口归管理部门,负责共享系统建设、维护,推进数据接口规 划建设、整合共享,承担省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数据的 汇聚、清洗、整理任务,同时承担提供数据服务工作。

数据交互应用部应当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能为目标,紧密结合公共资源交易需求,向国家、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行业电子政务系统提出数据交互申请,并对获批数据 完成相关的接口开发、库表整理、参数校验等工作。

第七条 【数据汇聚】中心各业务系统按照“应汇尽汇” 的要求,整理系统数据库表信息,标明数据项注释,向共享系统提供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实时全量数据。上述数据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原始数据,是省中心交易库的主要数据来源。

第八条 【数据清洗】源于各业务系统的数据汇聚后,数据交互应用部负责对数据进行必要的清洗,按照结构化数据处理要求,删除重复数据,并对规则明确但内容错误或缺失 的数据进行纠正、回填,实现数据一致性的目标。清洗后的数据实时入库。

清洗过程应当对实施时间、应用规则、清洗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 【数据整理】数据交互应用部按照分析应用需要, 细化数据粒度,对数据进行检验归类、标注标签等分类整理。整理后的数据,是中心基础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数据分析、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基础。

第十条 【需求申请】中心各业务部门及各市(县、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共享系统在线提出数据需求,并明确相应的需求依据、应用事项、服务周期等信息(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申请步骤】下列情况,需求部门应当提供书 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递交至数据交互应用部。

(1)申请设立共享系统用户;

(2)因数据安全等原因,被限制数据接入后重新申请数据接口服务的;

(3)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数据交互应用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需求部门反馈:符合要求的,设立用户并反馈登陆方法;不 符合要求的,反馈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重新申请情形】接口申请获得批准后有下列情形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1)服务接口授权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2)超过6个月不使用服务接口(申请时已注明季节性 应用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被停用后需要重新使用的;

(3)新增共享数据项、权限变更等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数据交互应用部接到使用需求申 请后,应对使用需求进行分析,并视情返回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已经汇聚的信息,返回数据服务接口具体使用方式;共享系统尚未汇聚但数据源明确的,由数据交互应用部统一申 请,并向需求部门返回申请进度。确因数据无法获取或获取 数据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导致暂无条件实施的,及时反馈具体原因。

使用需求涉及中心各系统产生数据的,数据交互应用部应当征得系统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外部需求申请】按照省中心对外发布的《省 中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数据交互 应用部负责数据整理,形成政务信息资源,作为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主要内容,并按规定在全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中发布。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以外单位(以下简称外部单位) 申请引用《资源目录》的数据资源,应提交正式书面函件, 并附《数据服务申请表》(详见附表 2)。

第十五条 【外部需求处置】外部单位提出的数据需求, 属可以公开或共享数据的,数据交互应用部提出包含提供形 式、范围、频次、载体等处理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组织实 施;属不能公开或共享数据的,数据交互应用部商相关系统管理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答复申请单位。

外部单位需求超过《资源目录》所列内容的,应当按照 “一事一策”的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原则】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 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接口全过程安 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运行监测】数据交互应用部应在接口运行过程中,对交互数据量、校验频次、接口地址等实时监测,对 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对超流量、超频次交互,及非约定地址 数据交互,采用“先断接口、后查原因”的方式保证数据安全数据。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数据需求部门应协助服务接口调 测工作,并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服务接口 调用的用户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确保接口访问 安全和数据授权使用,并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应用场景;

(二)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 

(三)未经授权部门允许,代替第三方提交数据验证请求;

(四)超越正常使用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沉淀为目的 的数据验证、引用请求。如发现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 数据接口管理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情节严重的,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交互应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有效期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数据使用需求表 

2.数据服务接口申请表 

3.数据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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