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92民初928号
案 由: 隐私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92民初928号
原告:余某,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与被告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车易美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3日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被告酷车易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曾昭豪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酷车易美公司停止侵犯余某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立即删除酷车易美公司属下查博士APP中未经余某同意披露的余某汽车的基本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2.酷车易美公司赔偿余某经济损失3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酷车易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余某是车牌号粤A×××××丰田品牌汽车(下称案涉车辆,车架号)的所有权人。近期,余某打算出售案涉车辆,而意向购买人通过查博士APP查询了案涉车辆的历史车况报告,并以报告中相关维修信息,要求在余某提出的售价上降低3000元,导致余某财产损失。(二)余某下载该APP,在“历史车况查询”页面输入案涉车辆的车架号并支付人民币48元后,即获得《丰田历史车况报告》,报告显示了案涉车辆的车况评级、年均行驶里程、年均保养次数、最后保养时间、最后记录时间、每次维修的时间、维修保养的项目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案涉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是基于案涉车辆使用情况而形成的信息列表,上述信息记录了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保时间、维保项目等,综合反映了余某的驾驶习惯、驾驶特征、维保行踪、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可间接识别余某身份,属于余某的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余某对此具有控制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酷车易美公司应在征得余某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查询服务。(三)酷车易美公司未经余某同意,擅自有偿向他人提供余某案涉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导致余某的车辆信息被非法公开,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保时间、维保项目等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被非法利用,导致余某转让车辆售价降低,如果就此成交必然遭受损失,严重侵犯了余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酷车易美公司应删除案涉车辆信息并赔偿余某经济损失3000元。酷车易美公司辩称,不同意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诉争信息不属于法律上所指的个人信息。查博士APP历史车况解析服务是通过注册用户录入的指定车辆车架号向第三方机构申请调取该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出具历史车况报告,辅助二手车交易的一项信息服务。酷车易美公司从第三方购买数据字段及信息,付出相应成本,对车辆的相关情况进行解析。酷车易美公司与数据提供方签订的数据合作协议中已明确要求数据提供方仅提供非个人数据字段,并对信息进行脱敏化处理后再传输给酷车易美公司,购买的信息包括:1.标的车辆的历史维修项目和所更换的材料;2.标的车辆的历史保养项目和所更换的材料;3.标的车辆的历次到店时间(仅显示年月)和所登记的到店时里程数。酷车易美公司拒绝获取具备可识别性信息,实际亦未获取该类信息。车况报告未披露车主身份、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个人数据字段,亦未披露维修地点、具体进离店时间等可以反映自然人活动轨迹的信息。诉争信息仅能反映汽车作为物品本身的使用情况,属于车辆信息,无法识别余某身份,不具备可识别性。(二)诉争信息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1.他人阅览诉争信息后无法关联到余某身份,也就不可能因诉争信息而打扰到余某的私人生活安宁。2.诉争信息不具备私密性。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在车辆所有权人或实际车辆使用人、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维修人员及其所属维修机构、汽车经销商及其所属的汽贸集团、维保数据的信息系统建设者、主机厂商以及政府机关等主体参与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故诉争信息不是对余某秘密活动的反映。汽车维修保养行为发生在经营场所即公共空间,故诉争信息不是对余某秘密空间的反映。3.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二手车卖方的法定义务。商务部2017年修订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基于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二手车卖方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余某不具有对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的消极性、防御性支配权,并且在车辆转让时应附带将相关信息一并转移,这与隐私权专属于自然人且不得转让的属性相矛盾。充分公开诉争信息弘扬了诚信、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不会损害余某的人格利益。4.将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汽车及其零部件类投诉始终位居投诉量首位。其中,隐瞒二手车车况问题是该类投诉中的重点、热点、难点。经检索裁判文书和有关司法大数据,保守估计全国法院每年受理涉二手车车况相关案件数万起。历史车况信息是二手车买卖合同标的的重要事项,维保信息对双方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影响重大。长时间以来,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和技术壁垒欺骗、误导消费者,导致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严重限制了我国二手车的流通速度和流通质量。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平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减少二手车相关矛盾与纠纷、建立健全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重要举措。5.汽车维修保养信息已被行政机关依法获取,属于公有领域信息。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指南》指出:构建基于汽车维修数据的汽车后市场协调管理体系,促进交通运输部门与质检、保监、公安、商务和环保等部门的合作,为促进汽车“三包”和二手汽车公平交易等业务提供有效保障。机动车维修单位有义务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依法保存并上传,该类信息属于公有领域信息。一旦将诉争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机动车所有权人可将机动车维修保养信息作为私密信息进行“垄断”并据此对抗行政监管。(三)开发利用汽车维修保养信息已形成行业惯例,酷车易美公司信息内容正确、数据来源合法。支付宝、58同城、汽修宝、汽车之家、蚂蚁女王、车300、华夏二手车、第一车网等均提供车辆维保数据查询服务,证明诉争信息内容正确,且已经被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广泛的商业开发和利用。诉争信息由某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酷车易美公司提供,两公司已明确承诺相关数据来源合法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四)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全球性的监管惯例,我国政府亦鼓励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便于查询,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广东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推行汽车维修、保险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维修记录信息、保险赔付记录信息等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询。鼓励第三方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信息服务。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2020年4月9日举办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鼓励数据服务企业提供保险、维修、保养等历史车况信息的查询服务。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已建立集约化自主查询平台,实现了汽车维修保养数据的公开查询和共享。以维保数据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司法部自2008年开始运行全国机动车权属信息系统,任何人都可在无须征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车架号直接访问。在CARSFORSALE和CARFAX平台上,任何人都可不设限地通过车架号免费或付费获知汽车事故、维修、保养、保险、担保、过户、召回、历史检测情况等近40个类别的官方信息或企业自主采集的其他汽车历史信息。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的自由流通可有效解决二手车交易痛点和监管问题,有利于推动提升二手车流通速度和流通质量,防止交易欺诈,防范交易风险。综上所述,诉争信息客观反映了案涉汽车的真实情况,余某提出的售价因诉争信息而降低是买方基于真实车况而作出的正当、合理的市场行为。余某的合法权益未因诉争信息而受到侵害,其诉请不具备司法保护的正当性。酷车易美公司不仅没有侵犯余某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而且符合汽车行业整体利益,符合国家宏观政策鼓励方向,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共福祉,最终使包括余某在内的不特定汽车消费者群体受益。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在线庭审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余某称,2020年12月,其有意出售案涉车辆,在与意向购买人微信洽谈过程中,将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内页照片发送给对方,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车辆所有人、住址、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品牌型号等信息。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昵称为“J.C”的用户询问余某:“……但是他们让我上网查了一下,原来还是有挺多维修记录的,价钱能不能降一点?多减个3000块可以不?……”,并把《丰田历史车况报告》(查询时间:2020年12月8日)发送给余某,余某回复:“这是什么软件……我从来没有自己上传过车子的数据在上面……”,拟证明酷车易美公司擅自有偿向他人提供余某案涉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导致案涉车辆拟出售的价格受到降价影响,造成余某的经济损失。酷车易美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丰田历史车况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话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无法核实聊天记录中双方的真实身份及聊天内容的真实情况。经查,余某就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真实身份、聊天内容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2020年12月18日,余某自行下载查博士APP,输入手机号码验证成功注册成为用户后,在“历史车况查询”页面输入案涉车辆的车架号LV×××××××××××××××并支付人民币48元,即获得上述历史车况报告。2021年2月21日,余某在查博士APP“历史车况查询”页面再次输入案涉车辆的车架号并支付人民币48元,即获得与前述两份报告内容一致的历史车况报告。经双方确认,截至开庭之日,该份报告仍可被正常查阅。另,案涉车辆并未实际发生交易。案涉历史车况报告首部显示车辆的基本信息,汽车品牌为丰田,车架号为LV×××××××××××××××。报告主文部分,以“车况概要+车况详情”形式输出报告结论。“车况概要”部分,包括历史车况综合评级、解析顺序及年均行驶里程、年均保养次数、最后保养时间、最后记录时间的详细数据。其中历史车况综合评级有“事故火烧水泡”“整车车况评分”“重要部件评级”三项,案涉车辆分别获评S级(分SMR三个等级)、4.9分(满分5分)和A级(分ABC三个等级)。解析顺序包括火烧排查、泡水排查、事故排查、发动机/变速箱、其他重要部件、车身外观、里程记录、保养记录、车主爱惜度等评分项目,在这部分项下有“未满5分异常项”的提示信息,案涉车辆除“车身外观”项获评4.0分、“车主爱惜度”项获评3.5分外,其他项目均正常。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年均行驶里程14830公里,年均保养次数2.2次,最后保养时间和最后记录时间均为2019年5月。因案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中存在外观部位喷漆、修复记录,车身外观已非原始外观,故“车身外观”项得分为4.0分(满分5.0分);因车主年均保养次数和年均行驶里程,未完全达到汽车厂商建议保养里程标准,故“车主爱惜程度”项得分为3.5分(满分5.0分)。另余某确认,《丰田历史车况报告》内容与车辆真实情况一致。查博士APP运营主体为酷车易美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汽车配件、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润滑油、文具用品;汽车装饰;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资产评估;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查博士APP的介绍页面显示,“查博士专注二手车行业服务,查博士拥有历史车况、车辆检测、汽车保修、二手车估价四大业务。通过四大业务,改善二手车行业车况不透明的历史问题同时,更有助于对二手车车辆状况、车辆价值的综合判断,且通过四大项业务可有效避免事故车风险。”酷车易美公司开发、运营的查博士APP为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车况信息查询服务,对查询主体无特别身份限制。目前,可从互联网公开下载查博士APP,任何主体同意用户协议并通过手机号码注册成为用户后,输入车架号,支付人民币20至48元不等即可查询车辆历史车况报告。若车辆发生新的维修或者保养行为数据将有所更新,用户需再次付费查询最新的历史车况报告。为证明案涉车况数据来源合法,酷车易美公司提供了2016年其与数据提供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显示(涉商业秘密,已隐去)。故酷车易美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密申请书》。酷车易美公司称,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收集和存储维保信息是维修机构的法定义务。当查博士APP注册用户录入指定车辆车架号发起查询时,酷车易美公司通过发送车架号向第三方调取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并形成历史车况报告。报告分为两部分,一是维修保养等原始数据;二是以购买到的原始数据为基础,通过自主算法对数据进行解析,形成历史车况报告,分析标的车辆是否构成国家标准所指的事故车,是否存在影响交易价格的维修项目,车主是否涉嫌里程调表欺诈,是否按期保养车辆等,对车辆涉及的维修保养项目所反映的问题情况作出相应提示,用以辅助用户了解所查车辆历史车况。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相关车况数据在收集使用前未通知余某。车辆历史车况查询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酷车易美公司已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2020年12月11日,余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酷车易美公司属下查博士APP擅自提供余某车辆历史车况报告的行为进行举报,要求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酷车易美公司侵犯他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禁止其继续传播、使用余某相关个人信息与隐私。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屯工商所工作人员回复举报人:“经查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违法行为,故举报不属实”。另经本院释明,就案涉车辆的使用、维保主体是否仅为余某一人的问题,要求余某庭后核实,但其未按时提交。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隐私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将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级案由“一、人格权纠纷”项下的“6.隐私权纠纷”变更为“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余某的诉请同时涉及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且存在民事责任聚合,无法分离。如若分开起诉受理,无法有效解决本案争议,因此本院将本案案由变更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因余某诉请所根据的《民法总则》已废止,本院要求其重新明确诉请所根据的法律规范。余某坚持同时以隐私权侵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提起诉请,其变更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经查,截至开庭之日,余某仍可查询到历史车况报告,表明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持续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个人信息权益;二、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隐私权。一、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个人信息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能否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首先,从内容上看,案涉历史车况报告中的信息包括了车架号、车辆基本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碰撞数据、评分项目及具体评分等,未出现自然人身份信息、行踪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车架号显示在汽车车身外观,车架号仅为识别特定车辆的编码,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车辆基本行驶数据仅记录已行驶里程数,而维保数据和碰撞数据中也未显示车辆维修保养机构的位置信息和维修保养的具体日期,不能以此识别出自然人的行踪轨迹。余某主张车况信息体现自然人维保行踪,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而基于前述数据形成的评分项目及具体评分,系酷车易美公司通过自主算法解析生成的结论,无法与特定自然人进行关联。其次,从特征上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能综合反映所查车辆的日常损耗程度、未来发生故障可能性、未来使用寿命、损坏程度、安全系数等。余某认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综合反映了其驾驶习惯、驾驶特征、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本院认为,余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对于自有车辆车况数据的敏感度更高,但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既不涉及具体个人,也不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故对于余某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后,从来源上看,根据本院查明的《补充协议》,由数据提供方及其关联方公司负责对汽车维修保养数据中涉及自然人隐私的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并将脱敏后信息发送给酷车易美公司用于商业用途,数据提供方及其关联公司向酷车易美公司承诺其提供的所有汽车维修保养数据来源合法。证据显示,案涉历史车况报告所呈现的信息确与上述约定一致,未包括涉及自然人隐私的敏感信息,社会公众也无法通过查博士APP查询车辆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同时,产生车况信息的主体,不一定是特定自然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多个自然人使用同一车辆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代驾司机、维修工勤人员、近亲朋友等。这种情况会进一步模糊特定自然人的行踪信息等细节,无法通过车况信息精准识别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余某本人。因此,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第二,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不可否认,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三方信息与车况信息结合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但一般理性人在实现上述目的时会综合考虑行为成本,比如技术门槛、第三方数据来源、经济成本、还原时间等,综合上述因素后再进行结合识别成本较高。经查,酷车易美公司与数据提供方采用脱敏化技术传输数据,数据提供方的主体与协议细节均为商业秘密,且不对外披露,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结合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因此,在车辆交易场景下,案涉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进行关联识别的可能性较低,不能以此认定为个人信息。二、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院认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隐私,关键在于判定该信息的公开是否会对余某的私人生活带来不当干扰以及该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方面,案涉历史车况信息的公开未对余某私人生活安宁带来不当干扰。在车辆交易场景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余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受到了不当打扰。因此,目前该信息的公开并未打扰余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不具有私密性。隐私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信息处于隐秘状态,且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车架号是可以通过观察车身直接获取的,并非处于隐秘状态。基本行驶及维修保养数据产生于公开汽修经营场所,虽然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也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但如果凡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晓的信息都被界定为隐私,将会给社会正常交往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应当合理界定隐私权边界,保证社会正常交往。如前所述,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非个人信息,并不具有私密性。如将案涉车况信息认定为个人隐私,不符合一般社会合理认知。此外,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推动相关信息开放共享。结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二手车卖方应承担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的披露义务,并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二手车市场相关方提供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车况信息查询服务。故历史车况信息的开放共享关乎机动车运行安全、公众的人身安全和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历史车况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可能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交易安全隐患,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余某要求立即删除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非余某的个人信息,亦非其个人隐私。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违法行为为由,对余某的举报不予立案,亦可佐证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庭审中,余某认可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与真实情况一致,案涉历史车况信息的公开未对具体个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余某亦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主张的3000元损失已实际发生,故余某提出要求经济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莉琼
审判员 冯立斌
人民陪审员 何丽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媛
书记员 江 蔼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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