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 | 上海落户政策,供参考

发布于 2021-10-0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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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政策

上海落户类型:

应届毕业生落户

留学生落户

人才引进、居转户

投靠落户

科创投资落户等

其中涉及到社保缴纳的为居转户落户、留学生落户

一、居转户

1  居转户基本政策

1.1   居转户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1.2  居转户办理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 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1.3 居转户激励条件

  •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  居转户特殊政策

对于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工作或社保缴纳基数≥上年度平均工资2倍的,社保缴纳的标准更为宽松,具体政策如下:

2.1 临港自贸区

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居转户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2 张江科学城

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推荐表样式见附件),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2.3 社保基数≥平均工资2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4 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3  此居转户政策有效期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留学生


1  留学生落户基本政策

1.1 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1.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 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6.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7.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8.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9.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Ranking’sAcademic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10.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要求各个学历的人国外学习呆满如下时间

  • 国外博士:国外学习至少满一年(360天),联合培养可以180天

  • 国外硕士:还是国外至少待满半年(180天)

  • 外国本科:要呆满两年(720天)。注:老政策原先只要求1年360天即可

  • 进修、访问学者:还是呆满1年(360天)

1.2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 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 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 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2  留学生落户激励条件

2.1  高层次人才

  •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

  • 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

  •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

  •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

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2.2 紧缺人才

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2.3  创业

  • 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

  •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 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3  此留学生落户政策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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