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稿】通过将私人对话发布到公共空间寻求正义的方式是否可取
发布于 2021-10-11 10:27
正方:通过将私人对话发布到公共空间寻求正义的方式可取
攻防稿
一、定义
【正义】我们今天讨论的正义的标准是具有普适性的,如果一位人伪造聊天记录为了谋取钱财或是蓄意报复,那不是追求正义,那是诈骗。
(人们认为的正义不同)我们承认人们对正义的定义有些许偏差,但把谋财害命、报复损毁当作正义的人在今天实在罕见,但如果对方一定要把他们归为正义之列,我方认为这种做法缺乏现实意义。
二、判准
【可取】防:道德上允许,法律上不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可取:即可以取用,可以选择,是不把这种方式渠道堵死。
1.对方:有可取之处不等于可取
我方:按照对方的逻辑,有弊端也不等于不可取。
您方的不可取实际上是一个全称命题,即要将这种方式堵死,而我方只是选择保留这种寻求正义的渠道,可取是可以取用,可以选择,不是说这种方法在任何前提下都最优
【不可取】攻:不可取是禁止。
假设杜美竹和那个研究生如果没有将私人对话传播到公共空间,那么结果会如何?有什么影响?影响有多严重?
第一这个事件可能会不为人所知,
第二侵害者可能不会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或者刑事拘留,
第三会对女研究生还有都美竹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创伤,你对他的未来有一定的影响
三、论点
1.推论
(灰色地带)Q: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服药自杀后,其母爆出了她与男友的聊天记录,其显示,包丽自杀前,其男友牟林翰曾向包丽提出过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并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等一系列要求。您觉得这种行为应该收到处罚吗?
Q:但现实是这种行为难以构成罪名。难以立案,就算立案,精神伤害不值钱,判你几万已经很高了。这种情况,如果不通过公布私人对话的手段正义就无法得到伸张,对于这种情况您方怎么看待呢?
(社会地位差异加快司法进程)Q:牟林翰之父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行长、党的高级官员。从包丽自杀脑死亡,直到包丽去世,牟林翰从未联系过包母,也没有一句道歉。
北京大学取消牟林翰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小结:舆论难以影响判决。
但舆论可以推动审理进程。
因为舆论压力;
案件会由最好的法官接手;
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专攻此案,一路绿灯。综上两点,您方不要把我方想象成法律秩序的破坏者我方今天讲的是当所有法律的正规途径无法给受害者一个交代时能不能给他一个自救的机会。当黑金政治导致司法不公,存在性骚扰、家暴等案立案困难的结构性问题时,能不能让舆论推动审理进程,给成千上万个都美竹、北大包丽、被骚扰的学生,给这些人一个交代。
(灰色地带)Q:2014-2016年我国涉及家暴的九万四千起案件中,有96%的案件都不予认定,对于受害者来说,常规途径已然失效,他们需要媒体和公共空间的舆论来解决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对方对于这种情况怎么看呢?
2.拆论
(1)【冤假错案】
我方不否认公布私人信息的案件中有个别冤假错案的情况,但这并不根属于这种方式,而是根属于公布者动机不良,蓄意报复或诈骗钱财。比如当事人伪造了一份聊天记录并公开时,他的错误更在于伪造,而不是公开的这种方式。
(2)【会对无辜者的名誉造成损伤】
1.分类:如果他真的是无辜的,那这就是诬陷,甚至诈骗,动机不良,不属于追求正义。
但如果一个渣男渣了十几位女性,让她们怀孕又堕胎,却活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因为没有明显触犯法律,那他的名誉损伤理所应当。
2.不根属
3.危害其实较小只是一部分
(3)【公共空间的网民不具备审查能力和耐心】
(4)【澄清的力度不及爆料力度】
我们知道最近朱军性骚扰案朱军胜诉,您可以现在在b站上搜索朱军两个字,出现的第一条视频就是为朱军平反的视频,也是播放最多的视频,播放量达到496万。诚然,互联网发展初期网民素质的确存在问题,但是经过这些年这些事件的发酵,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中立,选择在吃瓜前让子弹飞一会儿,我们听到了更加不同的声音。
(5)【隐私 寻求正义不意味着私人隐私可以被任意践踏,在追逐正义的途中,可能会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这需要我们权衡一下代价)】
A.根据有关规定,微信语音和聊天记录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并非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
(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B.实然层面,都美竹等人公开聊天记录并没有被追究侵犯隐私权。原因在于为了维权而公开必要的隐私信息,法律上不应认为为侵犯隐私权而应认为属于合法使用的范围。
6【公布方也没有办法确认真相】
(7)【证据法有规定,证据必须保密法庭上出现的任何有关信息不得告知他人,而为了审判坏人而公开聊天记录,显然与这背道而驰】
证据公开之后就不能公开
但公开的证据不能拿到法庭上吗
(8)【危害不可控】
可控,并不用担心其被滥用
1.私人对话并不一定侵犯隐私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关于个人信息的认定,包括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和第1035条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认定,得出私人对话并不必然属于隐私,私人对话内容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只要在发布的时候部分打码或消音,而只保留说明案情的部分,就不会构成对隐私的侵权
2.这种方式并不会被泛化使用,因为当事人将隐私公布出来事实上也是对自己的二次伤害,如果不是因为通过司法等正常途径无法维护自身的正义,正常人也不会选择这条道路。
(9)【私刑也可取吗程序不正义】类比不当,
我方侵犯隐私没有必然性三层论证(1.本身不必然是隐私和日记性质不同没有公开个人信息 2.实然层面被认为合法都美竹等人没有被认为属于合法使用
3.利弊比较就算真的侵犯了对方人渣太过分禁止这种方式更加不可取
(10)【能够稳定获取正义吗】
任何一种方式都不能稳定获取法官也有判错案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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