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书(模板)

发布于 2021-10-13 09:03

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书

 

委托人(甲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创作  电影/电视剧 剧本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 剧本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创作如下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

3、剧本的每集长度及集数(电视剧剧本)/ 长度(电影剧本)

4、剧本设计:(基本创意阐述、简单大纲,见附件)

 

5、 [可选项,如果是改编剧本 ] 剧本依据《          》(原作品)进行改编,原作品作者授权书由甲方提供(见附件)。

   

                               第二章 剧本著作权

 

第二条 剧本著作权归属原则: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等相关条款,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第四章相关付酬条款基础上,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范围内,该剧本著作权可以约定由甲方 (委托方)享有,亦可约定由乙方(受托方)享有。享有方自剧本交付之日起,在  5/10/20……50年之内 对该剧本拥有相应著作权利。

 

(如下第三条、第四条是选择条款)

 

第三条 剧本著作权归属甲方        【乙方(创作者)仅是劳务付出,非权利人】

 

1、甲方拥有本合同约定创作剧本的著作权

发表权,即决定该剧本是否公之于众、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

修改权,在创作过程中,因乙方的创作不能达到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标准和要求时,甲方在支付相关阶段稿酬后,有权按自己的需要 自行/重新安排他人 对该剧本修改(或续写、改编);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 电影/电视剧 的权利;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在全球范围内、以各种语言文种、各种出版物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

表演权,对该剧本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

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 (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2、乙方对创作剧本著作权的保留

双方约定,在不影响甲方合法行使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创作者)拥有以下权利,即乙方保留以下权利:

 

署名权,乙方(创作者)有权在该剧本上署名,署名方式为 编剧/剧本策划/ 改编(剧本改编者)/第几编剧…… ,乙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在剧本上署名。甲方对该剧不享有署名权。/或:甲方享有署名权,其署名顺序为第二……;

 

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续写、修改和改编时,  续写/修改/改编人 有权以  编剧/改编者 方式署名,但不得损害乙方的署名权,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创作部分的比例大小确定。

 

获得酬劳权,依本合同第四章之约定获得相应足额稿酬.

 

第四条 剧本著作权归属乙方     【乙方(创作者)是权利人,委托方获得许可,仅有使用权】

 

1、甲方对本合同约定剧本著作权获得的授权范围: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 电影/电视剧 的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该剧本是否公之于众、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

修改权,在创作过程中,因乙方的创作不能达到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标准和要求时,甲方在支付相关阶段稿酬后,有权按自己的需要 自行/重新安排他人 对该剧本修改(或续写、改编);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在全球范围内、以各种语言文种、各种出版物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

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 (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2、甲方对创作剧本著作权的行使和乙方的权利限制:

双方约定,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第四章付酬条款基础上,乙方就自己创作的剧本(独创的部分),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授权范围内,授权甲方行使著作权。

为保证剧本的质量,甲方可以安排他人对该剧本续写、修改和改编,并给予  续写/修改/改编人 以  编剧/改编者 方式署名;但不得损害乙方的署名权,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创作部分的比例大小确定。

 

第三章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甲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3、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   年内使用该剧本(拍摄及发行、广播等);

4、甲方保证在影视剧音像产品上市初赠送乙方音像制品10套,剧照15张,海报5张;

5、其他。

 

第六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依本合同约定创作的剧本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

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定,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第三方的赔付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未接受任何第三方以与甲方相同的方式创作合同约定之剧本,也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任何第三人创作相同题材的剧本。

 

第七条 荣誉的共享

 

1、如果该剧获奖,乙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差旅费由    方承担,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按照   %比例分配给乙方;

2、影片在国内首映、研讨,或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出、竞赛等活动时,甲方应邀请乙方参加,差旅费由  方承担。

 

第八条 影视作品审查报批环节的授权书与本合同的关系

基于国家影视审查许可相关法规,甲方在项目报批阶段,需要提交乙方剧本授权书,若此时甲方尚未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报酬,则此授权书并不代表甲方真正获得本合同授予之相关著作权,甲方不得使用剧本拍摄和发行影视剧,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拍摄,并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约定之报酬给予双倍赔偿。

 

 

第四章 报 酬

 

第九条 本合同采取第________种方式支付报酬:

  

1、 甲方分四次支付稿酬(适用于电影);

  2、 甲方分五次以上支付稿酬(适用于电视剧)

   

第十条 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种方式支付的:

  

1、稿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2、稿酬支付方式为:

l       双方签定合同三日内,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10%)

l       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初稿工作,甲方认可后,支付一期稿酬       元整(40%),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l       乙方完成第二阶段修改工作,甲方认可后,支付二期稿酬        元整;(30%) ,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l       乙方完成第三阶段工作,提交剧本修改定稿,甲方认可后,支付稿酬    元整;(20%),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一条 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种方式支付的:

1、稿酬总额为:人民币           元(RMB:);

2、电视剧每集:              元;

3、稿酬支付方式为:

l       双方签定合同三日内,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10%);

l       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提交全剧故事大纲和人物设计,甲方认可以后,要求支付一期稿酬        元整(10%);

l       乙方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提交分集故事大纲,甲方认可后,支付二期稿酬     元整;(15%);

l       乙方完成第四阶段工作,提交剧本修改定稿,甲方认可后,支付稿酬   元整;(5%)。

 

 第十二条 纳税

本合同约定之乙方报酬,均为税后报酬。甲方应为乙方代扣代缴有关税款。

 

 

     第五章 剧本交付与认可

 

第十三条 剧本交付:

 

1、交付剧本规格:

(注:电子版或纸介版,电子版要注明邮箱)

2、交付确认:

剧本发到指定邮箱后,甲方应回复确认函件,若一周内没有答复,则视为甲方已经收到,以乙方电子邮件发件箱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剧本认可:

 

1、乙方在完成各个阶段创作,将成果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分别在一周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即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之剧本;

2、双方对剧本最后定稿的认定标准,在不存在重大争议分歧时,以相互诚信协商确定;

3、可以上级审查机关的通过,如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审查小组的意见;

4、可以剧本参赛征文获奖的标准认定;

5、可以通过邀请   位双方认可的影视剧本专家组织论证会,以客观标准评定。

 

第十五条剧本修改:

 

1、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工作的阶段完成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合理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通过后,方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

2、由于乙方每一阶段都是在经过双方通过的上一阶段成果基础上进行工作,若甲方要求对已经书面通过的创作成果进行修改,须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改动过大,乙方可要求追加报酬,或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交付时间:

 

1、双方商定的创作日程为:

第一阶段工作,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工作,在甲方支付一期稿酬后  日内完成;

第三阶段工作,每次提交剧本均在收到上一期稿酬后   日内完成;

第四阶段工作,在甲方支付三期稿酬后   日内完成。

 

 

                          第六章  保密

 

第十七条 剧本内容保密:

 

  双方约定,对于剧本(电子版或纸介版)均负有保密不对外泄露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商业秘密的保密: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期间所获知的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章 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合同终止自书面通知发出后3日内生效。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本合同第二十、二十一条之情况);

  3、根据合同规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

 

1、若乙方工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乙方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甲方已经支付报酬的剧本或半成品及相关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有权委托其它编剧进行进一步创作。

 

 第二十一条 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

 

1、乙方提交创作成果后,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给予乙方修改意见,并且未能在乙方提交创作成果两周内支付相关稿酬,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乙方创作的剧本或半成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3、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第九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前期费用:

 

有关为写作剧本要求深入生活采访的费用及前期创作必需资料的购买费用,经双方商定,由   方承担,支付费用       元。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叛乱、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生产、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破坏、损失、迟延等耗损,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如需修改或变更,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原告住所地或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特别约定:

 

1、若甲方根据乙方剧本拍摄完成之电视剧的实际集数,超出本合同约定集数。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每集剧本单价,按照实际集数补充支付乙方超出部分稿酬,方视为支付完全部稿酬;

2、对于甲方由该剧的衍生产品,乙方将主张一定比例的分成       %;

3、影片在超出授权外地区和国家发行收入,乙方将获得         %的利润分成;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此合同书共7页,格式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出具。

● 特别咨询国家版权局审阅认可并推荐。

          

 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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