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2022年度医保参保缴费详解
发布于 2021-10-13 20:44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镇巴县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函〔2021〕67号),就做好全县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防范和化解疾病风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参保缴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不履行个人参保缴费义务,无法获得财政补助及享受医保待遇。
今年5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明确:“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今年8月,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6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汉市医保发〔2021〕66号),调整了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缴费有哪些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三、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县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我县参保。
(二)我县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三)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六)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参保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当年筹集资金作为参保年度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年度待遇支付。
2022年度全县(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
我县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A档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参保,资助后剩余部分160元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2.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按照每人每年150元标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其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90元(其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人每年补贴75元),资助后剩余部分170元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参保缴费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A档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资助后剩余部分160元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4.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家庭和伤残家庭)的参保个人缴费,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24号)规定,由县(区)财政全额资助。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父母及18周岁以内子女参保个人缴费先由参保人向税务部门全额缴纳,政府对其个人缴费的补助由卫健部门直接兑付给个人。
(三)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县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我县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县税务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确定后发布缴费公告为准。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1年出生的新生儿须在90天之内,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2021年出生的新生儿,在2022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出生日期距离2021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的新生儿,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待遇享受期从缴费之日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3)2022年年底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大学生
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身份认定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个人缴费退费必须在6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6月底后不得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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