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到底该怎么设计

发布于 2021-01-19 17:05

         罐区油气回收设施作为罐区VOCs治理的关键设施,在近几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加上国内持续高压的环保治理,其基本上做为一个强制性配套设施来进行推进了,无论是新项目的设计还是老罐区的环保改造提升,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都是重中之重,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诸如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问题,油气回收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问题。最近圈里的网友也经常提出此类的话题,在此,我们来探讨一下罐区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到底该怎么执行。
         关于这个话题,我打算分成两篇文章进行探讨,第一篇也就是本文讨论防火间距的问题,第二篇再讨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问题。

        关于防火间距的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专业标准《GB 50759-2012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4.0.8 石油及液体化工品库的油气回收装置与石油及液体化工品库外的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以及石油及液体化工品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4.0.9 石油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与石油化工企业外的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以及石油化工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上述两个标准条文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你的企业属于油库之类,那么罐区的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相关规定。如果你的企业属于石油化工企业,那么其防火间距应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相关规定。

         好了,那么我们就顺着上面那个思路接着往下走,如果你的企业是属于油库或液体化学品库,那么就看看《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是怎么规定的就行了,在现行有效的《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中,第5章是关于库区平面布置的规定,在表5.1.3中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但是依据表5.1.3下边的注7解释:“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其他形式的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按照注7的理解,那么非焚烧式的油气回收装置只需按照甲、乙类可燃液体泵房执行就可以了。那么到这里,关于油库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的防火间距问题已经解决了。

        我们再来看看石油化工企业是怎么规定的,在《GB 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表4.2.2中,也没有找到明确的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规定,但是表中提到了两个概念性的东西,一个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一个是区域性重要设施,其定义分别如下: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对照以上定义,我们能否将罐区的油气回收设施划为区域性重要设施呢(显然罐区油气回收设施不属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范围),按照定义来理解,如果油气回收装置出现着火,肯定会对生产装置产生影响的,但是影响到什么程度,标准也没说,无法定量但可以定性。至于能否造成人身伤亡,这个只能看发生火灾的时机和命运的造化了,但是不能排除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所以到这里,我们把油气回收设施当做区域性重要设施这个判断,是经得起推敲的。那么按照区域性重要设施来制定防火间距的话,是不是问题到这里已经迎刃而解了呢?显然还不是。

        在《GB 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表4.2.2中,关于区域性重要设施出现是在表下边的注3中出现的,而注3对应的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且注3是这么说的:“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那么问题来了,这里的减少25%是减少谁的25%,结合文中语境来看,应该是减少全厂性重要设施的25%,换句话说,如果属于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话,无论是一类还是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也分为两类,范围和全厂性分类的定义一致,参考2.0.6的条文解释),其防火间距按照对应的全厂重要设施防火间距的75%就行了。举个例子,如果中央控制室距离2000m3液化烃罐为80m的话,那么罐区的控制室距离2000m3液化烃罐只需60m就行了。那么接下来最后的一个问题就是罐区的油气回收设施到底是属于一类还是二类呢?按照定义的精神来理解,一般造成人员伤亡的划为一类,影响装置运行的划为二类,那么我们以最大的可能性来划分的,应该是划为二类的,毕竟一旦着火其影响装置生产的概率比造成人员伤亡的概率大多了。

       上面两段文字,完全是我个人的见解,但实际的设计过程中,关于石油化工企业范围内,是否还能找到其它关于罐区油气回收设施防火间距的规定呢,如果没有的话,又该怎么执行呢?

         2013年6月,安监总局发布了著名的7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其中有以下条款:
“(十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8.《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十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76号文的精神是指导具有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指示,如果你的新项目或改造项目属于“两重点一重大”或者爆炸危险性范畴的话,那么首先是需要满足76号文的要求,据此理解并延伸,石油化工企业的罐区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如果GB 50160石化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完全可以采用GB 50074油库规的条文规范,或者也可以采用定量风险分析来计算并确定安全防火距离的。

         综合上述全文所述,本文的范围主要讨论的是石油库或者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的罐区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问题,至于码头区域、汽车或火车装卸区域的油气回收都有相关的标准规范,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最后总结一下:
(1)油库或液体化学品库的罐区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可以执行GB 50074油库规的相关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的罐区油气回收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照76号文精神来执行也没有问题;
(3)文中关于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论述内容,属于个人见解,有点较真,可以讨论。
(4)《GB 50759-20XX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在2019年已经开始征求意见了,期待新标准的落地实施能给出一个满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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