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政策“微课堂”丨廉租住房怎么申请?相关条件如何办理?社区救助顾问来支招!
发布于 2021-10-1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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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须知
江川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元(含33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630元(含363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推选申请人代表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配租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代表。
3、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1人、2人家庭的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在前述基础上上浮20%。
廉租房租金配租租赁登记办理
廉租房申请家庭在完成所有审核通过以后,应及时领取《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通知》,并立即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将租赁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房东工商银行卡明细单、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合同原件一份交至廉租房办公室,完成整个租金配租流程;租金发放日期为1、4、7、10月的月末。
廉租住房复核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资格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廉租家庭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在廉租房资格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前第四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申报。
经复核,申报家庭仍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保障;经复核,申报家庭不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保障。
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
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申请对象在申请廉租住房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不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三)发生人员减少等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四)拒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对有隐瞒虚报行为的申请对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当面训诫,限期改正;
(二)取消其当期申请资格;
(三)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
(四)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五)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听了讲解,想必大家更加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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