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落实年】《退役军人保障法》问答解读(7)
发布于 2021-10-17 18:26
《退役军人保障法》问答解读(7)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是如何确定的?
答: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主要从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生活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相关规定条件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具体适用条件由国家另行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受安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无配偶的退役军官,可以比照军队规定的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易地安置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以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特大城市,还应当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安置地确定问题比较复杂,综合各方面意见,《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由配套政策法规规定。
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登记
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关于退役军人报到时间
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退役军人所在部队应当开展政策宣讲,使退役军人了解掌握相关政策特别是关于报到时间和程序的规定,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承担的责任。部队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为部队开展政策宣讲提供支持和协助。考虑到各种安置方式的时间要求有所不同,本法原则规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这一要求,具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设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实践中,军地双方有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例如,有的部队在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一并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部队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这样一来,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就能够及时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联系其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明确告知其报到相关规定、报到时限以及不按时报到的责任等事项。
二、关于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
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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