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治理需要系统认知和辩证思维 | 陈强
发布于 2021-03-30 0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发布,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纲要中居于显著位置。在题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的第二篇中,共有“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四章,总计十三节。为未来一个时期的国家科技创新治理指明了方向,勾勒出清晰的行动路线。四章十三节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科技资源配置、关键领域科技攻关、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研发投入、产业共性基础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激励、创新创业创造生态、科技管理体制、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科技开放合作等各个方面。体现出编制者对于科技创新治理的系统认知和辩证思维。
科技创新治理是一个复杂巨系统,需要回答“谁来治理?”(主体)“治理什么?”(对象)“如何治理?”(手段)“如何说明治理效果?”(评价)等一系列问题,包含目标设计和战略部署、条件和能力建设、主体互动和协同、要素配置、运行机制设计、活动组织和环境和生态构建等多个方面。每一个方面还可以进一步细分,譬如,条件和能力建设包括科技创新平台、人才队伍、投入保障等。运行机制则涉及决策、评价、激励、协调、协同等方面。对于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治理体系,可以从要素—结构—功能的角度出发,逐步形成系统认知。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创新治理只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并行的还有其他一些体系,关乎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等各个方面。这些体系与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相互关联,彼此耦合。科技创新在赋能其他体系发展的同时,也持续不断地得到这些体系的资源输入、能量反馈、协同保障以及场景支持。因此,科技创新治理具有嵌入性,应充分考虑与其他体系的要素共享、结构互恰及功能对接。简单而言,“科技创新”可以分为“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及“产业创新”,这三个部分分别需要实现与教育和研究体系、工程和社会服务体系、产业和金融资本体系的融合发展。
在新发展背景下,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治理不仅要保证其创新体系内部运行的质量和效率,还应努力融入国际大循环。一方面,通过与国外创新主体的充分互动,相互激发灵感,实现彼此的要素互补和能量交换。另一方面,通过参与重大科学问题的议题设置和新兴技术发展的规则议定,组织并牵头重大科学活动,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为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贡献力量。当今世界,国际科技合作形势趋于严峻,部分国家的单边主义和孤立主义倾向抬头。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创新治理一方面要着眼于超前布局和潜心深耕,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创新体系运行的“韧性”。另一方面,还是要努力探索更高水平开放的新模式和新策略,着力形成体系运行的“张力”。
科技创新治理要有辩证思维。科技创新治理的有效性与科技创新进展至特定阶段的内外部环境有关,在前沿科学和关键技术领域持续取得重大突破的背景下,科技创新治理的理念、模式及路径必须不断随之调整。应该认识到,未来一个时期,科技创新治理将面对一系列背景变化。首先,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及产业创新可能呈现加速突破态势,突破的方向、规模及节奏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创新要素的流动规律及开发利用方式也在持续发生深刻变化,新型创新要素不断涌现。再次,科技创新突破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越来越难以预期,需要在趋势预测、情境推演及风险控制方面未雨绸缪。实际上,科技创新治理就是要通过不断调整科技创新的“生产关系”,来满足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需要,调整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准确识别每一个阶段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科技创新治理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都难以避免。在涉及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市场机制,必须探索适合现阶段国情的新型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落实国家战略意志,努力形成在关键技术领域的战略制衡能力。但是,在科技创新治理的更多领域,还是需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往往具有很强的导向性,“指挥棒”的方向如果指错了,后果不堪设想。毕竟,已经有太多“评价什么,得到什么”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和国际政治格局云谲波诡的新形势下,需要通过“学思践悟”,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制度供给的有效性和效率。
科技创新治理还要处理好建制性科技力量与社会创新力量的关系。两支力量各有优势,各有所长,应分别赋予不同的任务。以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为主的建制性科技力量作为“主力军”,具有人才、平台及经验优势,擅长打“阵地战”“攻坚战”,适合承担基础性科学前沿探索及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攻坚的任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组织、社会公众等组成的社会创新力量则是“游击队”,具有组织方式灵活、人才背景多样、信息交互畅通、网络效应明显等特点,长于“运动战”“麻雀战”,适合承担“有限目标突破”和颠覆式创新等任务。因此,未来一个时期,科技创新治理的重心应逐步“至上而下”“从内到外”,依托建制性科技力量,为社会创新力量的能量释放提供更多条件,创造更多可能性。
当然,对于科技创新治理的系统认知和辩证思维远不止以上这些,还需要更多同好者群策群力,进一步厘清治理逻辑,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并籍此推动科技创新治理效能的提升。
| 作者:陈强,上海市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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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强
编辑 | 陈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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