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嘉弘原创|金融犯罪普法系列 :浅谈“骗取贷款罪”①

发布于 2021-03-31 23:27

谢滨键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西南民族大学金融学学士

五年银行从业经验

拥有银行专业、银行从业、基金从业、证券从业资格证

现投身律师行业

法海无边誓愿渡,法途无尽誓愿行


【缘起】我已有许多年未动笔写文了,因我以往对此事既无特别的兴趣,也未感到特别的必要,直到选择转行做律师(目前仍在实习阶段)。胜任律师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我忽然意识到自己在这一领域上技能的荒芜。受律所伍志锐主任和指导律师林剑律师的鼓励,我决定在2021年写一个金融类犯罪的普法系列——我把这个系列的受众定位为不甚了解法律的人士,因我目前还做不了深度、专业的研究,只能做做法律知识的“搬运工”,并希望自己能坚持写下去,既普及法律知识,又锻炼我的写作能力。闲话少叙,进入正题。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多元化、隐蔽性、智能性等特点。今天的金融犯罪与过去一段时间相比,呈现出行为人贪婪性显著增强,犯罪金额显著增加,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


二、骗取贷款罪

(一)简介

这其实是个选择性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全称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经《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修改,该法条内容现为: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保护的客体也是金融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财产权“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既可以是商业性贷款,也可以是政策性贷款既可以是信用贷款,也可以是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本罪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指的是适格的单位,不具备相关法律资格的位不能适用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即以“欺骗手段”实施的行为。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说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只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用都符合这一条件。

(1)骗取贷款行为

骗取贷款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利用银行的管理漏洞或者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来实现的。“编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理由来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其产生认识上的错误“项目”具体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用途,一般也指投资项目,还包括住房贷款、购车贷款等。

①使用虚假的合同。“虚假”主要是针对经济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来说的,虚假的经济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伪造的经济合同、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根本不准备履行的虚假经济合同、篡改的经济合同、已经失效的经济合同等。

②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借款人身份、资信情况(注册资本、银行账户、盈利状况、财务报表等)、还贷能力、信用档案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③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重复担保。行为人虚构的抵押物、质押物产权证明既可以是本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虚构产权,既可能是完全的虚构,也可能是部分的虚构虚构的“产权证明”必须是实质上造成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其他金融信用条件的假象。如果仅仅在产权中进信行了不真实的记载,但并不实质地影响贷款或者申请其他金融信用条件的,不是法条所说的“虚假”。

(2)欺诈行为发生的时间

一般认为本罪的欺诈行为发生在骗取贷款之前,但事实上可能发生在骗取贷款之后。因为有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会采用分期付给申请人的形式。在此过程中,会要求申请人持续地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文件。此时,申请人为了实现其犯罪目的和达到犯罪效果仍然会继续采用欺骗的手段来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满足申请人的骗贷意愿。(笔者个人认为:上述所举情况实际上是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发生在骗取贷款之前,但行为人可能存在连续的骗取贷款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欺诈行为也可能发生在骗取贷款之后”,实际上应当表述为“欺诈行为也可能发生在合法获取贷款之后”。即行为人先是合法地获取了某分期发放的贷款,在此过程中行为人的资信状况可能发生了严重恶化,为了继续获得贷款,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银行误认为行为人的资信情况没有恶化而继续向行为人发放贷款。)

(3)骗取贷款的其他危害行为

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通常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审核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的情况非常普遍,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以虚假保证进行担保。a.互相保证或连环保证;b. 空头保证;c.名义担保;d。重复担保。
②以虚设抵押权(或质权)进行银行信贷担保。a.一物多抵或一物多押;b.用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c.以范围不明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
③通过虚构资信状况进行欺骗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有两类: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从申请主体的角度来看,实行行为中的申请主体对于本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
从审批主体的角度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笔者个人认为,这种观点不当扩大了本罪的打击范围。众所周知,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对于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并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也能构成本罪。因此,认为过失也可以构成本罪的观点,笔者不能认同。)

三、结语


【参考文献】

1.金融犯罪辩护逻辑,钱列阳、谢杰,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第1版

2.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6月第9版


END


文稿|谢滨键

编辑|茹茹猫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诉讼、刑事风控等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以“审前辩护”与“精细化辩护”为主要办案特色,取得大量不捕、不诉等案件成果,每年律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不捕率和不诉率远远高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比例。
本所多名律师曾任职于公检法单位,并曾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科)科长、公诉科科长等重要职务。数名律师曾任或现任高校教授,拥有博士、硕士学位,法律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律所成立以来先后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卓越人才教学实践培训基地和广西警察学院教学培训实践基地,同时在广西警察学院开设“锐嘉弘律师奖学金”,助力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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