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关闭不了的电视开机广告,侵权!【相关案例裁判意见】
发布于 2021-04-01 02:29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案例1】
裁判文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10日
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意见摘选: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本案中,原告作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技术角度看,智能电视在开机期间播放广告,完全可以做到播放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被告抗辩认为电视开机时需要热机等待,如不播放广告会出现黑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软硬件技术限制以及功能修改量大,本院对其已经出售的智能电视机不作整改时间限制。被告乐融致新电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
【案例2】
裁判文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3202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10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魁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裁判意见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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