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个体经济与平台经济的万亿业态服务有望登上资本市场
发布于 2021-04-02 15:30
这篇文章的标题我用了“个体经济”这样的描述,而没有用“个体经营”。某种意义上“个体经济”包含“个体经营”。不去咬文嚼字的框定定义范围,那是政府层面立法及定义的事情,我就讲点自己的理解。
我对“个体经济”的理解是: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占有或拥有生产资料为前提,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行为。
个体经济具有规模小、工具简单、操作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区别于单纯雇佣劳动合同关系。
而我们通常把电商、网络直播、职业创作者等业态,区别原有的“实体小店”模式,称为“新个体经济”。
至于“个体经营”,我认为它至少不完全等同于“个体户”。“个体户”只是“个体经营”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比如我自己就是自由职业者,做咨询,也做部分企业的商业顾问,不受雇于任何机构,获取收入,或按次,或按项目,或按年。服务中有生产资料及工具,有经营成本,即便没有主体机构,在实操中也该认定我就是在“个体经营”。
对于个体中的自然人到底“经营”还是“劳务”依旧存在很多争议。我们试图将它分清楚,也看到了很多机构对认定为经营做了多维度的表述,比如主动寻找项目机会、该有明确的项目生产资料成本、有明确的生产工具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第2点: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以及其他”这四个字的描述,让我们忙的死去活来,税法不规定的那么详细是为了实操中存在特殊事件,让实操有延展性,以备后续打补丁扩充。也正是因为这四个字,让自然人从事的同一项目有了不同的认定。
个人建议实操中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劳务”及“劳务报酬”,个人认为该将“单纯的项目劳务行为”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而综合所得中的“劳务”该注重在于“报酬”,也就是做年度汇算清缴的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
劳务和经营的混淆,这是红利,等哪一天定义很清楚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会更加清晰,部分业务形态就不存在的。但不管怎么变,链接个体经济与平台经济的服务生态是存在的,是万亿生态。
从我的角度理解,产业互联网的生态服务,撮合服务会更优于服务转售。一端是C的个体经营(小B),另一端是B的新业态用工机构(大B) 。
已经陆续看到有几家这样的定位,从生态的高维度,不是简单的单一业务,它让结算不再那么单调和赤裸。
我本人在此预测对方会在下一轮融资中获得真正的社会机构的投资,得到资本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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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股权、财税、工商、人力等公司治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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