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奖典礼直播客体类型: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风云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发布于 2021-04-05 05:30

一、基本案情

台湾电影金马奖是华语影坛历史最悠久的电影奖项,被誉为华语电影的奥斯卡,在华语圈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亦有着极高的商业价值。原告经授权取得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播映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站章鱼TV对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进行网络实时直播,,直播期间原告多次反复通知其侵权,但被告仍未停止网络直播行为,直至典礼举行完毕。原告新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类型

2. 新浪公司是否享有控制涉案网络转播行为的权利

3. 青岛风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裁判推理

1.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类型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金马奖颁奖典礼属于综艺节目,主办方对晚会的制作有独特的流程设置和安排,对节目素材的选择和编排能够体现出与其他综艺节目之间的个性化差异。现场活动由各个机位通过不同角度进行多方位拍摄,同时编导会现场对摄制画面进行取舍、编排,并插入字幕、事先录制的短片等。

因此,颁奖典礼影像并非对现场活动的简单、机械录制,亦非仅对机位设置、场景选择、镜头切换等的简单调整,其所呈现的连续画面恰恰反映了制片者的构思,融入了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其独创性程度已经达到了作品的保护高度,应当认定为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 新浪公司是否享有控制涉案网络转播行为的权利

电影事业基金会作为主办单位,同意新浪公司对第51、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及星光大道以资讯网络传播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非独家播映,且现场转播除新浪公司之外仅限电影网,新浪公司有权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并获得赔偿。上述新浪公司所获授权虽未明确包含控制网络直播的权利,但控制以网络直播方式播放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被包含于上述开放式、一揽子授权中应是该授权内容的应有之义,亦符合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规则.

因此,新浪公司有权就虎牙直播网站中播放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3. 青岛风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鉴于网络直播行为的行为特征并不同于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控制的行为,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加以调整,在无著作权法具体权项进行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该行为确有规制之必要,且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该行为加以调整。故主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就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青岛风云公司与涉案主播签订了劳务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主播的行为无法当然归属于职务行为,亦无法以此认定青岛风云公司应当为主播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青岛风云公司作为章鱼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具体表现为:

第一,章鱼平台与主播就每次直播行为所获收益进行分成,即青岛风云公司存在从主播涉案行为中获取直接收益的现实及可能,较其他免费平台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二,现有证据并未表明在原告做侵权公证时,章鱼直播平台中即存在明确的、清晰的对外公示的投诉渠道。即便其主张直播页面中右下角存在投诉方式,但该投诉方式过于隐秘,亦不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的便捷的接收侵权通知的渠道;

第三,在青岛风云公司未予设置公开的、易于权利人知悉的投诉渠道的情况下,新浪公司采用向公示的商务合作邮箱中发送预警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青岛风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核义务,但新浪公司在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直播前分两次向其发送了侵权预警函,青岛风云公司在知晓该预警函的情况下理应积极采取相应的预防侵权发生的措施,如关键词过滤等具备技术可实现性且已为平台普遍采用的预防措施。

直播行为的实时性特征决定了其与交互式的视频传播行为存在很大区别,尤其“通知-删除”规则在制止侵权方面的适用效果会受到直播时效性的掣肘,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的通知与平台采取措施之间的时间差可能导致直播行为已经结束但通知尚未到达平台或平台未能来得及做出响应,如此则很难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为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

本院认为,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发送的预警函后应当承担与其能力相符、适度的预防侵权发生的义务,否则即意味着鼓励平台的消极不作为、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权利人制止侵权的途径也将受到限制,不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而现有证据并未表明青岛风云公司尽到了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义务。

第四,章鱼直播平台中虽然有数量巨大的主播同时在线,但涉案直播位于直播页面的显著位置,且观看人数已达10万余人,结合其已知晓预警函且金马奖颁奖典礼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青岛风云公司理应注意到该主播的存在及该直播具有极大的侵权可能,而青岛风云公司并未注意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青岛风云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就主播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青岛风云公司应当向新浪公司赔偿损失。因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新浪公司的经济损失或青岛风云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节目的独创性较高,具备很高知名度,受众和影响范围较大;

2.主播的直播行为对原告转播具有可替代性,侵权行为严重;

3.被告平台规模较大,观看涉案颁奖典礼人数较多,侵权影响范围大;

四是涉案直播位于直播网站显著位置,被告过错程度较大。新浪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及案号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青岛风云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0000元及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姜琨琨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

案号:(2016)京0108民初2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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