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风天高火险天气禁火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1-04-05 19:23

天气预报

5日白天:多云转晴,西风3~4级,最高气温14度;

5日夜间:多云转晴,西风3~4级,最低气温-1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大风天高火险天气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绥滨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特通知如下:
一、禁火工作启动程序
凡遇大风天高火险天气(五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视台应当第一时间利用滚动字幕发布预警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个人要以风为令,启动大风天高火险天气禁火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专题研究一次大风天禁火工作,逐级落实禁火工作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大风天禁火工作具体实施,领导包点包片,督导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大风天禁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风为令,迅速升挂禁火旗,有条件的利用大喇叭发出禁火警报。
2.及时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网格员、防火巡逻队等力量,开展包点包片的巡查和看护,督促村(居)民落实禁火限电等防范措施。
3.组织村民建立“七户联防”防火机制,暨以七户为单位,建立联防小组,七户各出一人轮流担任当日值班员,值班员要对七户村民的住宅、场院进行大风天防火巡逻检查,及时制止违规用火用电行为。
(三)各行业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巡逻检查、值班值守等防范措施。
(四)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禁火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利用各种媒介播发预警信息,普及大风天防火知识。制定大风天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五)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九小场所”禁火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制止违规用火用电行为。
三、大风天高火险天气,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
(二)室外吸烟、烧荒、烧垃圾、祭祀烧纸。
(三)室外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能散发火花的生产作业。
(四)木材、秸秆、粮食等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和公园200米范围内室外动火。
(五)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处罚。
(二)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或造成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绥滨县人民政府将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事故组,严肃倒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绥滨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来源:绥滨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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