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谈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的完善
发布于 2021-04-05 21:40
浅谈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的完善
--基于“办理破产”指标的视角
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对管理人行业如何进行自治作出积极的探索,其中以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并强化协会助力破产为抓手,破产管理人协会对辅助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本文中笔者通过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得分情况,结合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探讨管理人协会制度的完善。
营商环境评估中“办理破产”指标简介
世界银行自2002年启动的《营商环境报告》项目对全球190个经济体以及所选地方城市的营商法规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其中,“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评估十项指标之一,该指标有其特殊的方法和测评标准,是社会发展与经济改革的重要参考指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工作计划应以助推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因此在构想如何完善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建设前,必须先透彻理解“办理破产”指标的方法和测评标准,才能做到完善制度建设举措有的放矢,最终实现提高营商环境便利指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
世行“办理破产”指标下设两项子指标,分别是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各占 50%的权重。
回收率
回收率是基于企业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结果通过世行一项固定公式计算所得。
1.时间是债权人收回债权的时间,按日历年数记录,从破产申请之时开始,直至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款项部分或全部清偿之时结束。在不考虑破产程序有效性的情况下,破产程序所占用的时间越短,破产程序越完善,破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越低,债权人回收率越高,破产结果越有利于企业清算或重组。
2.成本是按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的百分比记录,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用和政府税费、破产管理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成本,破产程序中所用费用总和越高,回收率越低。
3.结果是债权人的债务回收情况,取决于破产程序完成后企业是否会继续运营或者资产会被分割出售。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企业是否会继续经营对回收率的影响系最大。
破产框架力度指数
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对经济体现有破产法律制度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该指标取值范围是0~16分,数值越高,表示破产立法设计越有利于恢复可存活的企业和清算不可存活的企业。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包括四项内容:启动程序指数、债务人资产管理指数、重整程序指数、债权人参与指数。
充分解读了“办理破产”指标后,可以看出破产管理人协会助推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发力点应放在提升“回收率”指标得分上,以依法快速办理破产案件缩短程序时间、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最大化实现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为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宗旨与目标。
我国“办理破产”指标中“回收率”得分情况
根据世行于2019年10月24日公布的《2020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总分77.9,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31位。其中“办理破产”分数(0~100)为62.1,排名第51位。债权回收率为36.9%;回收时间(年数)为1.7年;回收成本(资产价值百分比)为22%;债权追收结果为分拆销售,而不是持续经营。
比较排名前三位的国家得分情况:
我国办理破产指标得分中债权回收率,只有36.9% ,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债权回收率的一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办理破产”指标的记录反映出我国办理破产案件的短板及问题,主要体现为债权回收时间过长,效率低,从而导致破产成本高;此外,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继续经营企业占比不高、利用重整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解救企业危机未成为目前破产程序主流手段,也是导致我国“办理破产”分数难以提升的显著问题。
营商环境评估与破产管理人协会之关联
办理破产是一项综合工程,不是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单打独斗,还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这其中,破产案件管理人成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力量,该项工程也自然而然与破产管理人协会有莫大的关联。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中“办理破产”-“回收率”不仅要求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效、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完善与配合,还要求破产管理人行业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亦将“办理破产”纳入其中;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政府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破产管理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应得到配合、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江苏省2019年营商环境试评价指标评价中将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是否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是否实际运行、企业破产保障经费是否设立作为赋分标准。
从世行评估指标到我国各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指标的要求,都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协会无法在优化营商环境该项重大工程中置身事外,且需要投入百分百力量去进行。从行业人员队伍建设为基本开始着手,从各个方面为人民法院、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服务,破产管理人协会需发挥好自身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助推作用。
我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建设现况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余年来,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破产程序中处于重要地位,其执业能力和水平影响着整个破产案件的质量。为更好地发挥管理人的作用,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管理人自治组织陆续成立,有效加强了行业自律建设,对提高管理人的业务水平,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比如2014年11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圳市以学会方式成立了企业破产法学会。截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共有约15个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在《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引导、推动本辖区范围内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成立管理人协会为一项重要工作后,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相继成立,截至2021年3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约120个,其中包括13个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
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的宗旨基本包括维护会员权利、提高会员履职能力等互益性内容,以及协助政府和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的公益性内容。
1.目前大部分破产管理人协会将工作主要着力点放在开展各种管理人业务培训、交流、研讨活动,内容涉及企业破产法解读、实务操作经验分享、涉税知识讲解等,将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作为自身主要职责与任务,如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年度共开展六期培训。
2.此外,还有的破产管理人协会为保障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案件所付出成本以期提高管理人办理该类案件的积极性,提升该类案件办理效率,还建立了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如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会员的自愿捐赠、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提取以筹集基金、如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自成立以来已经分两次发放了将近40万元的援助费用、南京市成立专门基金会--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
3.为了统一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部分破产管理人协会还公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破产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等业务操作文件。
经过各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努力,搭建了管理人之间、管理人与法院、管理人与政府部门的交流平台,整合了各方资源,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人业务能力不齐问题、管理人履职困难问题难以反映的情况。
关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的建议
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管理人之间的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在业务能力提升、对外形象优化、内部建章立制和助力破产审判这几个核心环节发力。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发力,以实现协会的职能和价值:
建立会员年度考核、惩戒规则,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目前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为法院或司法局,可以协会中管理人会员进行年度考核,既提高考评结果公信力,亦可刺激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案件耗时。此外,考核结果亦可给破产受理法院在决定管理人报酬时作为参考材料。同时,对出现不正当履职的管理人予以惩戒,进行警示,及时为破产管人立规矩,保障管理人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惩戒制度的建设已开立了先河,供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参考借鉴。
与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建立长期沟通协调制度
破产管理人协会继续辅助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破产管理人对府院协调机制的弥合作用。法院在破产审判职能中发挥着处理法律事务的作用,其他涉税处理、权属变更、信用恢复等属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只能也必须由政府部门行使,而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发挥的作用注定其作为人民法院与政府之间理链条的中间环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正式引入已十年有余,然而社会各界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仍缺乏必要认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调查权不受尊重,大大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各个个体管理人的集结,整合多方资源,应当遵循为会员履职提供服务的宗旨,发挥自身的社会作用。通过破产管理人协会收集整理管理人反馈的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或障碍,并与对应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发挥协会的主观能动性,使问题有渠道反馈、难题有办法解决。
建立预重整前期咨询服务制度,发挥协会服务职能
建立预重整前期咨询服务制度,发挥协会服务职能,对社会提供庭外重组、预重整前期基本咨询服务。破产管理人协会可通过以会员名册中具有管理人资格的会员为具体服务主体,采取定点定时坐班方式,接受当事人上门咨询。对于需要具体委托办理事项的,可由提供咨询服务的管理人接受具体委托,或交由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具体分配委托。
咨询服务制度有利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管理人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庭外重组或预重整阶段,帮助企业进行经营风险评估,通过及时启动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等方式解决企业危机,避免企业走到清算的终点。此外,中介机构提前的介入亦有利于降低企业股东、董事等损害公司财产行为的出现机率。
积极开展破产法制教育和宣传
积极开展破产法制教育和宣传,通过公开说法、案例评析、行业座谈的形式,加大对整个社会破产法律制度的教育力度。破产教育,是破产法律制度顺利推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破产程序高效运行的民意基石。为什么破,怎样破,重组与重整的区别,破产清算与信用恢复等话题,既是企业家十分关切的问题,也对普通的市场经济参与者有莫大关联。协会应当主动担负破产教育的功能,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此过程中,管理人亦可树立专业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结语
相较于“办理破产”排名较前的国家,我国破产案件的审理质效、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升及自治等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破产管理人协会必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笔者以对标“办理破产”指标方式,对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完善提出些许建议,如有不足之处望予以指正交流。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PROFILE
邓均玲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破产重整部门骨干成员,具有两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破产事务实操流程,曾参与办理多宗破产清算案件。同时系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兼职秘书,对破管协会的构建有深入了解。
尚宽者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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