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创新层董事长操纵自家股票,被罚后说他人未提醒好自己

发布于 2021-04-07 00:58

4月6日,北京证监局对太一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迪操纵公司的股票的处罚决定书公布了,邓迪被给予300万元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2月,股转公司发布分层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符合“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

邓迪作为太一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使太一云进入创新层,在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共60个交易日,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太一云”,影响“太一云”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账户组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采用连续交易方式拉抬和维持太一云股价,使收盘价大幅上涨或回升至符合市值标准的成交价。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总申买148笔,其中以高于行情价申买笔数107笔,占比72.30%;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买笔数137笔,占比92.57%。

操纵期间,太一云市值由2.69亿元上升至6.68亿元,股价累计涨幅达148.12%,期间股价最高涨幅为649.37%,股价涨跌幅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份指数偏离值为145.56%。

截至2020年9月11日,账户组持有“太一云”对应余股92,289股,交易“太一云”合计亏损10万元。

在2020年5月初筛的创新层名单中,太一云入选,不过在此后的正式名单中,太一云又被踢出去了,原因是涉嫌出现《分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暂不作出层级调整决定。

邓迪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

1、因不熟悉交易规则违法,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恶意,不是为了套利而交易;

2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对当事人交易行为进行提醒,没有履行职责;

3、本案行政处罚过重,理由为: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旧《证券法》交替期间,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没有主观恶意,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良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北京证监局认为:

1、根据现有证据,邓迪为使太一云满足创新层挂牌公司市值标准,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太一云”,使得太一云市值由2.69亿元上升至6.68亿元,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

2、当事人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他人提示与否,与本案无关。

3、邓迪为使太一云进入创新层实施操纵行为,侵害、扰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跨越新旧《证券法》的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新《证券法》责令邓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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