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农民权利宣言》:第19条种子权充分平衡了知识产权和食物权了吗?

发布于 2021-04-08 09:09

本文由彭亚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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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农民权利宣言》:第19条种子权充分平衡了知识产权和食物权了吗?

作者介绍

Hans Morten Haugen 奥斯陆大学法学博士,是国际发展学院专业大学的国际法学教授。他专门研究技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相互联系,曾就人权和科学问题向联合国提供咨询意见(见A/HRC/26/19,第36段),并发表了大量文章,包括《技术与人权》一书。

本文引注:Haugen, H. M. . "The UN Declaration on Peasants' Rights (UNDROP): Is Article 19 on seed rights adequately balanc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right to food?." 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2020)

文章摘要

SPRING

201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权利宣言》(UNDROP)。其中有一条引起某些国家的反对,就是关于种子权的第19条。

文章讨论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5.1.2款关于 "科学进步的利益...... "的规定是否隐含了种子权,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a)项关于 "改进生产方法...... "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4.2款项关于农村妇女获得适当技术的权利来看,种子权是否得到了承认。

此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1.3款的措辞也涵盖了对农民育种努力的积极保护。其他条约和软法来源也指示各国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包括种子。

国家在通过知识产权立法时,可以为农民的利益和加强他们的权利而立法。本文介绍了如何做到这一点,例如对知识产权引入排除和限制性例外。国家在执行知识产权立法时有一个政策空间,应利用这一空间促进农民的食物权和生计。

文章框架

     本文研究两个问题

  1. 现有条约中是否有制定种子人权的基础,    

  2. 《联合国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权利宣言》中制定的种子权是否能与其他权利,不仅与人权,而且与农民的权利和知识产权产生积极的协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2节讨论了在确定各种条约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时必须考虑到的最相关因素。

第3节阐述了在农业和种子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素。分析仅限于专利权和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第 4 节回顾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国在改善种子获取方面的实践。

第 5 节询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否有依据证明对遗传材料的积极保护是合理的。

第6节阐述了农民权利的概念,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其的承认。

第7节澄清了在遵守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同时,是否可以促进农民的权利。

第8节回顾了《联合国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权利宣言》谈判期间的一些分歧。

第9节探究,为什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出规范性来源时,有几个人权规范性来源被忽略了。

第10节分析了UNDROP中关于种子权的规定。

第11节为结论讨论。

 

【结论】

  1. UNDROP第19条可以在农民的权利、食物权和从科学中获益的权利以及标准的知识产权立法之间产生积极的协同作用,同时保持育种者和生命科学公司的可预测性。

  2. 虽然UNDROP第19条比任何条约条款都要详细,但必须记住,UNDROP是一个软法律的来源

  3. 第19条可以为国际条约,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范围提供新的见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1(c)条隐含地承认了种子权,隐含地承认农民通过积极保护对种子改良的贡献。

  4. WIPO正在进行的关于传统知识的谈判结果将加强种子权的这一方面。

  5. 因此,对农民种子权所需要的是既要有所有权方法--也称为 "积极保护"--又要有管理方法--也称为 "防御性保护",在两者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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