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定修改

发布于 2022-05-18 09:20

近期,银保监会发文《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部分规定进行修订,通知包括17条,旨在进一步优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结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主要修改内容


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


保险资金可投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这使得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可选择性更大,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同时通知对新增投资标的的投资条件进行明确。
 
在丰富投资产品范围的同时,对保险公司或者投资标的也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单一投资产品投资限额等。

落实主体责任


保险资管公司要对保险资金投资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明确投后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持续跟踪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同时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强化穿透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这与当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中的穿透管理要求一致。

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
 
要求制定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与投资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公司资产配置计划,审慎制定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等。

完善投后管理要求


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投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

保险资金的运用要以安全性为前提,同时保持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要求,以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在未来履行好给付业务,保险资金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适时修改,是在严格把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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