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等9个事项的办事指南
发布于 2022-05-18 09:19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第7条,第8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调运检疫申请书(管理网络平台企业客户端)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s://jyy.nyzwjy.cn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京开南大街9号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咨询电话 | 例:0317-3223587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至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13条、93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受理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菌种等情况说明;3.菌种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4.菌种检验室等基本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菌种检验、生产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生产经营授权品种菌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品种特性介绍及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和生产环境说明;7.书面承诺。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cz.hbzwfw.gov.cn/art/2021/9/9/art_28255_115614.html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京开南大街9号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咨询电话 | 0317-376710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据文号: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14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受理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土地纠纷仲裁申请书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cz.hbzwfw.gov.cn/art/2021/9/9/art_28255_115614.html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京开南大街9号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咨询电话 | 0317-3223587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
农作物种子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53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受理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1.接收不可抗力原因,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农作物种子的报告;2.将报告呈报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送达政府批复。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cz.hbzwfw.gov.cn/art/2021/9/9/art_28255_115614.html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京开南大街9号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咨询电话 | 0317-376710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8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s://www.hbdwjy.cn/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 |||||||
咨询电话 | 0317-3222158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送达 | |||||||
特别程序 | 现场勘验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至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处理的,在3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无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窗口受理 | √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cz.hbzwfw.gov.cn/art/2021/9/9/art_28255_115614.html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京开南大街9号 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咨询电话 | 例:0317-3657715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办结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执业兽医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执业兽医备案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身份证、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健康体检证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纸质版,原件。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111.205.51.18/dwpublic/public/index.jsp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学府北街东侧农业局家属院北邻 河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中队 三楼办公室 | |||||||
咨询电话 | 0317-3222158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注:1. 标黑部分为黑体小四号字,其他需填写内容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
2. 标 * 的项目为“五级N同”的核心要素,由省统一规范,现已在试点地市全面推行。因我市不是政务服务(除许可外)试点地市,待2022年5月1日试运行期结束后,全面授受统一管控。请参照省核心要素填写,尽量保持一致。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
服务对象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5、13条 |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受理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纸质。原件和复印件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cz.hbzwfw.gov.cn/art/2021/9/9/art_28255_115614.html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京开南大街9号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咨询电话 | 0317-3767621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养蜂证办理事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养蜂证办理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主体 |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 |||||||
实施范围 | 河间市 | |||||||
设立依据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第1692号公告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条件 | 提供乡镇、村的承办意见,实地查看养殖蜂箱数量及养殖场设施情况,养蜂者应当提供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 | |||||||
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 养蜂证申请表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 http://111.62.40.255/sqdj/flow/apply.do | |||||||
窗口受理地址 | 河间市京开大街9号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办公室 | |||||||
咨询电话 | 0317-3273807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注:1. 标黑部分为黑体小四号字,其他需填写内容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
2. 标 * 的项目为“五级N同”的核心要素,由省统一规范,现已在试点地市全面推行。因我市不是政务服务(除许可外)试点地市,待2022年5月1日试运行期结束后,全面授受统一管控。请参照省核心要素填写,尽量保持一致。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