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经营劣质农药案
发布于 2022-05-1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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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汉源县某农资经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1年6月17日,汉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富泉镇开展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汉源县某农资经营公司在经营门店的货架上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甲维·虫螨腈”农药(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80828,质量保质期:2年)。经调查,在该公司的经营门店内共查获“甲维·虫螨腈”336包,货值金额为672元。汉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甲维·虫螨腈”336包,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当前正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农药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投入品,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各农药经营企业(门店)的经营者,务必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从正规厂家进货,做好进销台账,经常查看在售的农药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对于临近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要及时下架,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药要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仔细查看农药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若发现经营禁限用农药、过期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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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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