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城乡低保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最新政策
发布于 2022-05-18 15:49
1.什么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当前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城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我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西宁市、海西州675元/月,海南州、海北州665元/月,海东市660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680元/月。采取分档补助落实城镇低保标准:A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58元/人;B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574元/人;C类困难家庭,按照月补助标准不低于406元/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据实补差或分档补助形式落实救助标准:A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423元/人;B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369元/人;C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61元/人。
2.哪些人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答: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简单来说,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如,陈某,60岁,户籍地西宁市城中区,与女儿李某及外孙女王某共同生活,女儿肢体一级残疾,孙女7岁,女婿离家出走3年多音讯全无。户主陈某在家照顾女儿及外孙女,三人均无收入来源。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低保,经街道入户调查及通过家庭经济收入核对,陈某家庭收入、财产等低于低保标准,乡镇及时将其三人纳入低保。
3.怎样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有我省常住户口并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在城镇长期居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居民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各地城镇地域划分,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至少应将县府所在地的乡镇列入城镇地域范围)。
4.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3)《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4)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5)《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6)确有需要但无法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低保需要村(居)委出具相关证明吗?
答: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不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可以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窗口应主动为申请对象提供申请表等相关表单,不得收取费用。
6.申请城乡低保时如何核算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2)经营净收入。(3)财产净收入。(4)转移净收入(如抚恤金、社会福利救济金等)。(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困难群众申请低保要如实承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就业等真实状况,如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将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根据隐瞒情形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家庭收入核算遵循哪些规定?
答:(1)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的资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2)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4)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一年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计算;(5)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6)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低保对象申报金额确定。赡(扶、抚)养人属于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或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的,可视为无能力支付赡(扶、抚)养费。(7)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8.申请城乡低保时,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1)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等;(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3)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5)中央和地方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因实施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发放的奖励资金;(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9)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10)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11)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或预计支出部分;(12)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确认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9.人户分离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户籍不在本省的: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有我省常住户口并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如,万某,男,户籍地在四川省甘孜县,长期在我省果洛州玛沁县居住,并与本地人白某结婚,育有两个子女。万某突发疾病,家庭因病致贫。其妻白某向玛沁县民政局提交低保申请。经与四川省甘孜县民政局联系,确认万某并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玛沁县及时将万某一家四口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如,马某,27岁,户籍地化隆县,二级肢体残疾,父母过世后长期与姐姐一同在西宁市生活,姐姐家庭较为困难,申请将马某单独立户纳入低保,经出具暂住证后马某在西宁市申请办理了低保救助。
10.什么叫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答: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应保尽保即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人员,则让其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漏掉或丢失一户一人。应退尽退,即加强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将不符合低保保障范围和已经脱贫致富的家庭,清退出低保保障范围之内。
11. 如何对低保家庭实施动态管理?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动态管理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动态管理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2.低保家庭成员有能力但拒不就业的,应如何处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13.什么叫特困人员供养?
答: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肢体一二级,智力、精神一二三级,视力一二级)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医疗、照料、住房、教育、殡葬等救助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
14.当前我省特困供养人员能享受哪些救助政策?
答:主要有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丧葬补助五项政策。
生活救助:分两项,按月社会化发放。第一项基本生活救助金,主要用于购买米面粮油等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按各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72元/月的1.5倍确定,即:672×1.5=1008元/月。第二项照料护理金,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发放对象仅为失能特困人员。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1700元/月)的20%、30%、50%确定,分别为340元、510元、850元。照料护理金不发给本人,由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责任主体领取,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送医陪护等服务。如,李某,72岁,未婚,从2013年享受五保救助供养,2016年出台《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后,从农村五保供养调整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根据新政策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发现其不能自主吃饭、行走、如厕,被评定为中度失能,每月在领取1008元基本供养金基础上,还可享受510元/月的照料护理金。李某与侄子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照料护理金由侄子领取按需求提供服务。
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全额为特困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发放360元门诊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报销比例基本达到95%以上,产生的自费费用从个人供养金支出,如支付困难可予以临时救助一次性解决。如,尕某,67岁,特困人员,突发脑梗在医院救治19天,累计产生医疗费用11.4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报销,还产生了39200元的自费费用。特困人员作为临时救助的重点保障对象,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给予尕某一次性40480元临时救助金,其中,392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1280元作为生活费保障患病期间的生活。
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本科院校就读的,不因年龄超标取消救助供养待遇。
住房救助:特困人员自建、租赁房屋等都是住建部门的重点保障对象,个人支付费用较少,需要自付部分可通过临时救助解决。如,张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对其房屋进行危房改造,经评估房屋危旧符合改造标准且特困人员是住房救助的主要保障对象,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为其补助2.92万元建设资金,剩余部分由本人自筹。房屋建设及简装共需5.7万元,民政部门根据临时救助有关规定,张某自筹部分一次性通过临时救助解决,确保困难群众住房安全。
殡葬补助:特困人员离世后,从特困人员过世第二个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丧葬费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一次性兑现落实丧葬费,具体为11520元。
15.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儿无女、无父无母等)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父母儿女健在但因自身残疾、患病等因素无法提供赡养、抚养、扶养)。
16.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为无劳动能力?
答: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如:徐某,62岁,男,未婚,一直以来在居住地附近替人帮工维系生活,经乡镇干事入户发现,徐某年龄达到60周岁,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核对名下无存款,帮工收入30元、50元等不固定,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户口信息上显示未婚,父母均已过世,还有兄弟2人均已年迈,可认定为无赡养、抚(扶)养人。民政部门主动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7.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这里所称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18.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已确定的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长期患病,卧床1年以上,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规定的。如:共和县桑某,男,49岁,未婚,智力残疾三级,共同居住有3人,其中,母亲索某71岁,其妹看某,43岁,智力残疾二级,未婚生育1女,才某,12周岁,因看某智力残疾,才某父亲无从确认。该家庭中一户多残,桑某、看某智力残疾达到特困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自然无生活来源且两人均无抚(扶)养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母亲索某虽育有子女,但子女已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本身不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索某也可纳入特困供养范围,12岁才某,母亲智力残疾二级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其父不详,也可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19.怎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0.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临时救助
21.什么叫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2.当前我省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申请临时救助在5000元以内,由乡镇根据具体情况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乡镇报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23.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主要有两类。一是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救助还体现在资金发放的及时性上,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在1-2日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
[急难型救助]:李某,不慎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全身93%烧伤,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每天1.5万元左右,因其家中无法承担高额费用申请救助。民政局立即召开“急难型”救助评审会议,落实24小时救助机制,按照救助最高上限为38580元, 24小时内发放到位,实现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随报随救。
二是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范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如,甘德县更某,家庭5口人,本人患肾衰竭(尿毒症重症患者),妻子毛某将自己的肾捐给了丈夫。夫妻二人劳动能力受限,无经济来源,每年需要赴外省医院复诊数次,家中长子在校大学生,两女在校初中生。一家五口均享受农村低保。民政局为减轻家庭负担,夫妻二人前往医院复诊及儿女开学季均给予临时救助,累计给予临时救助7.26万元。
24.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答:本地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取得居住证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救助待遇。
25.急难型临时救助金如何发放?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急难救助或相关部门急难救助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急难事件和困难程度,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在1-2日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
26.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本人提供致贫原因证明材料(申请对象无能力支付因病因学等费用的除外)复印件或原件;服务窗口提供临时救助申请表(含承诺、授权等内容)原件;银行卡、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由本人填写后进行申请。
编辑:李 慧
审核:王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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