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诚信立法 为振兴助力——解读《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
发布于 2022-05-18 17:14
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确保供需有效衔接和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市场性交易成本,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温颖介绍,近年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不够高、监管不够健全等问题逐步显现。亟须通过立法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助力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据了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条例》被列为2022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确定的重要立法项目,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内审议立法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为实现立法高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显刚带队到哈尔滨金融学院开展调研座谈。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局等部门,赴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以及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开展实地调研,认真听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文稿,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将科研诚信、诚信投资环境、信用融资等较为成熟的制度细化落实到法规中。
《条例》共分八章55条,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围绕健全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在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步伐,打破数据壁垒和数据孤岛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
《条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在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农村社会信用建设,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应用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合同约定义务。二是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依照有关规定推进审查起诉、调查取证、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司法执行等环节公开。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信用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信用主体的信用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信用金融产品。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
《条例》围绕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的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要求,在推动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开展社会信用评价。三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课程,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条例》围绕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在信用修复、异议申请受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对因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信用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可以采取适当延长履行期限、审慎认定失信行为、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等措施。二是对异议申请的受理时限、范围、认定和处理结果等作出细化规定,明确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相关配套措施。三是健全救济方式,对行政行为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信用主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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