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丨做好关于调整婚、育等假期及相关待遇通知的宣传工作

发布于 2022-05-18 18:20

婚假篇

近期集团发布了关于调整婚、育等假期及相关待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假期生效时间,按照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审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时间)执行。

婚假相关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凭“结婚证”,由本人填写《请假记录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劳资部门批准给予婚假。婚假应自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超过一年视为放弃。对因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故、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未能休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期休假。

2.职工请休婚假,按照天津市政府规定(天津市:享受婚假十日)的婚假执行。职工去配偶户籍(外省、市、地区)所在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3.婚假天数是指自然日。婚假期间,在考勤表中填写“婚”。

4.职工休婚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待遇按内部分配办法有关规定发放,不免发、减发月度奖金。



文字:帅征

编辑:杨舒涵  徐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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