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
发布于 2022-05-18 19:42
2021年8月1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有关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办法》第二条针对不同的违法失信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复形式: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予以移出。针对被标记为个体工商户异常记载状态的,应当予以恢复。针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提前停止公示。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一)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依据《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一)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二)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三)申请信用修复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办法》第八条规定:(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编:王晨光 统筹:王 鹏
责编:赵晓晓 校审:王盈燕
编辑:周 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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