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殊食品的消费提示
发布于 2022-05-18 22:56
为重拳治理“涉老食品”“神医”“神药”等类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天清气朗的广告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制作、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二、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四、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九、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广告行为。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稿件来源: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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