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案例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于 2022-05-19 01:42
【裁判要点】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是行政机关针对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内容上未直接设定村民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改造范围内相关村民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可能采取的强制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20)粤行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浩杨,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辉,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潘力斌,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夏港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林延琼,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浩杨、梁金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初6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被诉穗埔府函〔2019〕56号《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沙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针对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内容上未直接设定上诉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改造范围内相关村民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可能采取的强制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因此被诉《批复》并未实际影响上诉人梁浩杨、梁金辉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梁浩杨、梁金辉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梁浩杨、梁金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答辩请求驳回梁浩杨、梁金辉的上诉,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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