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发布】最新消息!赣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政来了!6月1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2-05-19 05:41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赣建房[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赣州市实际,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共同制定并发布《赣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管理及相关责任等要求,《办法》自2022年6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属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招标确定的委托监管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辖区内商业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二,每两年招标确定一次,通过各县(市、区)住建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的监管账户,仅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开通企业网上转账等业务,确保专款专用。
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按揭贷款到账账户,各商业银行须将按揭款及时转入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限额度监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确定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为不得低于当次商品房预售申报价格总额的25%。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支出;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且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支出,在三方监管协议中明确住建部门和委托监管银行对提取的资金用途核实职责,由委托监管银行快捷代办拨付。
委托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预售账户内资金,如违反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开发企业、委托监管银行进行每周一次定期对账、每月一次定期审计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结合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市场形势变化及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标准的调整情况,对信誉度好、无资金风险的项目适当下调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对存在群访群诉情况,或有停工、烂尾风险的项目提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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