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主要产业政策汇编——物流贸易政策(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发布于 2022-05-19 09:22
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
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新增的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均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两种类型企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福清市税务局,各镇(街)。
二、鼓励存量企业稳增长实现提质增效
(一)规上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其中,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量超过0.2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限上批发业企业(含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和销售中心):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0.1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限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0.6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6亿元的,每增加0.05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0.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1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已在库非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请奖励必须同时满足: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库楼宇企业不享受提质增效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
三、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规上商贸服业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给予奖励
各镇(街)发展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总数为113家(详见附件),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镇(街)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目标任务数的,每增加1家企业,再给予0.5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各镇(街)完成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必须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四、牵头部门及镇(街)统计信息员补助
福州市对各县(市、区)总牵头部门(商务局)及镇(街)的统计信息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我市本级财政再给予每人每月配套补助100元。市总牵头部门(商务局)限2人(三产和社零各1人)领取补助;各镇(街)限2人(三产和社零各1人)领取补助。获得补助的统计信息员必须是非公务员和非参公事业人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五、限上规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
为方便各镇(街)服务帮扶企业,促进镇(街)与企业加强走访指导、沟通联系,给予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员每月300元的补助。
六、其他事项
(一)奖励(补助)资金承担
1.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我市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2.对镇(街)完成新增纳统限上规上商贸服业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奖励资金由我市市级财政承担。
3.牵头部门及镇(街)统计信息员补助资金由福州市级财政承担。我市配套的每人每月100元补助由本级财政承担。
4.限上规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镇(街)财政各承担50%。
(二)本措施奖励(含补助)主要对象为:限上企业(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规上企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其他行业政策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细则待福州市出台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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