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1+N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5-19 12:33
南工信函〔2022〕26号
各县(市、区)、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工信主管部门:
为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推动企业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和《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8〕103号)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1+N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工信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1+N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经初审合格后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我局。
二、省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资金补助,并按照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将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各县(市、区)、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建成后及时按照相关标准对企业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建设内容进行验收。抓紧开展已补助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报送我局。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补助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林娜 联系电话:8831341 邮箱:npsjnb@163.com。
附件: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1+N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1+N系统
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10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1+N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企业为在福建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至申报日止)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所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节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企业为实际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集团公司可以实际建设独立端系统的最小的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二、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重点用能单位2019年4月后在建或拟建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建设合同及投资清单等佐证材料)。
补助标准:建设二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建设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家;建设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建设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家。补助资金不参与其他财政资金排重。
三、申报程序
(一)系统填报。申报企业登录福建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220.160.52.168/Hqxm/Default. aspx),按照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上传的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可在首页“网上办事”—“办事大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专栏中的“项目申报入口”登录界面下载(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 0591-87836953)。
(二)书面申报。相关材料请登录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查阅下载。其中,可在首页“通知公告”查阅本指南电子版,相关材料以“超链接”方式提供下载。
申报材料应填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纸质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含封面和目录):
1.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在线监测1+N系统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信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3.企业接入端系统建设方案、合同;
4.项目投资费用清单、相关商业合同;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数据传输真实性、长久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四、其他要求
项目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任何隐瞒、虚报、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本《申报指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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