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儿童化妆品消费安全提示

发布于 2022-05-19 16:29

2022年全国“5·25爱肤日”即将来临,为普及化妆品相关知识,尤其是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的认知水平,呵护儿童健康成长,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以下消费安全提示:

1、在我国,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2、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将全部标注“小金盾”。

3、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不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4.“小金盾”,意在表达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断提升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为婴幼儿和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守护与关爱儿童健康成长。

5、“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区别于成人化妆品、消毒产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产品的区别性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这个标志。

6、从合法渠道购买儿童化妆品,可以通过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或者手机APP“化妆品监管”来查询所购买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信息与其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7、勿将玩具当儿童化妆品使用;

8、6月龄以下婴儿不宜使用防晒产品,6月龄以上至2岁的婴幼儿,以衣物遮盖防晒为主,可以使用SPF10/PA+以内的物理性防晒产品,以霜剂产品为宜;

9、3岁以下儿童不宜用彩妆;

10、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可以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不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牙膏不能促进牙齿生长。

  


          

      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化妆品监管APP

 

维权热线:12345  12315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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