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公司控制权 五大方法

发布于 2022-05-1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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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公司控制权

五大方法

1号店创始人“被逼出宫”

2008年,于刚和刘峻岭创立1号店。

2010年,金融危机致1号店资金困顿,其遂向平安集团出售80%股权获取资金。  

2011年,平安集团将对1号店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沃尔玛。

2012年,沃尔玛增持1号店股份,成为控股股东。之后,其便不断进行人事调整。

2015年,创始人于刚和刘峻岭宣布离开1号店。

刘强东“牢牢控制“”京东

2011年,沃尔玛与京东就股权并购进行历时半年的谈判,终因双方关于沃尔玛最终控股京东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

2014年5月22日,京东在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后,创始人刘强东依然掌握对京东的控制权。刘强东持股16.2%享有80.9%表决权

在同一时段,沃尔玛向这两家互联网电商的佼佼者抛出“橄榄枝”,但是他们不同的应对,带来了1号店与京东截然不同的结局

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五种常见的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方法

NO.

1

一致行动人协议

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NO.

2

委托表决及表决权征集

委托表决制度是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股东通过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法律制度

表决权征集是代理人主动征集表决代理权的行为

NO.

3

超级投票制

又名A/B双层股权结构

该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一类为一股一权,一类为一股多权,由此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同股同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NO.

4

累积投票权

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既可以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

NO.

5

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设定

比如:限制董事会的股份增发权、规定董事会无权推翻股东大会决议、创业大股东对董事会决议具有否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大股东代表、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由股东大会表决等。同时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特殊投票权,可以效仿丰田家族和创始人都掌握较少股份,但是却通过这种特殊的投票权牢牢地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

徐长明律师

徐长明律师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翰(中国)税务集团创始合伙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民盟江苏省委财税工作委员会主任、江苏财税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河海大学经济法学兼职教授、江苏警官学院刑法学客座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委员会主任。

业务专长

徐长明律师曾长期担任某美国上市公司总法律顾问兼审计委员会主任。2002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并专注于公司法、财税法及经济犯罪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2012年创立公司财税法研究中心及中翰(中国)税务集团,2016牵头创办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十九年来成功代理案件近千件,标的数百亿元。在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数十篇专业论文,成功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


教育背景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香港大学管理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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