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了!普宁一果品厂因这违法行为被罚45000元!

发布于 2022-05-19 18:51



近日从相关渠道获悉,普宁市一果品厂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45000元。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14号


普宁市瑞海果品厂:

投资人:陈志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2******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10******   

地址:普宁市高埔镇坪上村上锡高坪公路南侧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你厂晒场东南侧围墙下方设置有一缺口,降雨及清洗晒场产生的废水能通过该排污口向外环境排放,现场检查时没有废水排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


-END-


来自: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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