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微课堂·每日一课 [19]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亏损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于 2022-05-19 19:45

廉洁微课堂

  |  每日一课 清风正德  | 



编者按:

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治标,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要靠治本,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

5月,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公司党委、纪委围绕“责任重于能力 自律胜于他律”主题,打造指尖上的《廉洁微课堂·每日一课》,帮助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增强廉洁意识,绷紧自律之弦,树牢敬畏之心,助推项目规范管理行为,助力建设“五化六有”工程公司。




前言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增强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经济效益,严格对工程项目亏损问题的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制定了《工程项目亏损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程序、亏损划分标准、责任认定以及责任追究处理等事项,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宣贯,促进项目管理人员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责任意识,做好项目管理,坚决杜绝项目出现管理性亏损问题。特别是存在潜亏风险的项目,要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亏损或挽回损失,努力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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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亏损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

工程项目亏损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增强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经济效益,严格对工程项目亏损问题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铁建监〔2018〕17号)和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公司审〔201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亏损问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分级负责、集体决定,亏损必究、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和提升管理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对象
(一)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班子其他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
(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局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子分公司管理的项目:工程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问责程序
(一)审计部门依据集团公司《亏损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实施细则》,开展亏损项目审计工作,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管理性亏损,项目管理亏损责任和非项目管理亏损责任,分析亏损原因,认定亏损金额,界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亏损责任。
(二)审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审计线索移送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审〔2019〕223号),将审计结论和问题线索分别移交党委干部部、纪委办公室。
(三)其他方式移送亏损项目问题线索,需要审计部门认定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第五条 根据管理性亏损金额及比例,将亏损项目划分为一般亏损、较大亏损、重大亏损。
第六条 综合公司划分标准为:
(一)一般亏损:亏损金额500万元以下;
(二)较大亏损:亏损金额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重大亏损:亏损金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亏损金额5000万元以下但亏损率在5%以上的。
第八条 按照违纪违规违法性质区分为亏损责任、违纪责任和违法责任。
第九条 亏损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定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项目亏损起决定性作用的工程项目经理部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的责任人。
主管责任是指在其直接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项目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工程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及班子其他成员等责任人。
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项目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直管项目主要领导、工程公司主要领导等责任人。
第十条 违纪责任,依据《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查处。
第十一条 违法责任,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离、离职或退休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亏损项目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人为党员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党纪处分。
(三)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应当由责任人一次性缴纳。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可以从职工工资、奖金、绩效薪酬、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四)禁入限制。造成较大亏损的,3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造成重大亏损的,终身不得担任项目经理,不得晋升。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政纪处分、经济赔偿标准
(一)发生一般亏损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1-5万元经济赔偿。
(二)发生较大亏损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并处5-10万元经济赔偿。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亏损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10-20万元经济赔偿。
(四)各工程公司自揽自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亏损项目5个以上、较大亏损项目3个以上、重大亏损项目1个以上,给予工程公司主要领导降级、撤职处分。
综合公司主要领导任期内,累计发生管理性亏损1亿元以上的,一律先免职再予查处问责。
专业公司主要领导任期内,累计发生管理性亏损3000万元以上的,一律先免职再予查处问责。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追损的;
(二)干扰、对抗组织审查的;
(三)对发生的亏损瞒报、谎报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造成亏损的;
(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审计、纪检等有关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不予处分:
(一)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及时反映、汇报的;
(三)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亏损或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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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案例 1 


集团某公司副处级项目陈某,兼任某项目经理期间,对项目管控不力,存在无依据合同外补偿、超公司指导价、未严格履行材料节超考核、经费超支等管理责任,发生责任亏损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副处级降为正科级),并处经济赔偿5万元。




案例 2


集团某公司项目经理孔某,对成本管控不力,应扣未扣缺陷修复费、二、三类材料费,质量缺陷受到业主罚款,诉讼频发造成成本增加,发生责任亏损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正科级降为副科级)处分,经济赔偿1万元。项目党工委书记罗某、计划部长李某等4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点评


亏损项目是吞噬企业效益的黑洞,如不及时制止而任其漫延,必将把企业拖入深渊。项目发生亏损,必须有人认领责任。公司纪委将联合审计部、党委干部部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亏损项目问责工作,重拳出击、刚性执纪,让漠视纪律规矩、个人意志膨胀、行为失范的人员受到严惩,通过严厉打击、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彰显正气。以期达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明确责任、形成震慑,引领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供       稿:中铁十七局四公司纪委

主办单位:中铁十七局四公司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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