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发布于 2022-05-19 21:35


企业在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01.

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点

(1)  严格审核贷款合同;
(2)  注意借新还旧中的风险;
(3)  避免为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4)  防止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贷款;
(5)  防止陷入担保圈或担保链风险;
(6)  防止空白合同引发的风险;
(7)  防止抵押、质押物重复抵押的情况;
(8)  审慎使用过桥资金;

02.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点

(1)  避免将融资来的资金用于放贷;
(2)  避免关联企业违规违法拆借;
(3)  对于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应保留原债务凭证;
(4)  关于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建议企业在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多考察几家公司并进行比较,避免小额贷款公司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名目要求贷款企业提前交费的情况,应避免先扣利息(即融资企业实际收到的贷款数额比约定的贷款数额少,小额贷款公司对此一般解释属于利息)的情形发生。
(5)  关于借条的注意事项;
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借条中应清楚、明确地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码、详细居住地址;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写明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连带还款责任。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推脱责任。
(6) 关于借款利息的注意事项
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过高,事后主张相关利息将不被人民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03.

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点

(1)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2)  租赁物质量瑕疵的承租人权利保护;
(3)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防控;
(4)  出租人要注意防范承租人擅自转租或转让租赁物的风险;
(5)  承租人欠付租金后的应对措施;
(6)  避免设备被回购风险;
当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设备回购条件成就,制造商、销售商应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后,无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此时,承租企业面临承担租赁物被收回、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且租赁物回购价格相对市场价格偏低,企业损失严重。建议融资企业在对方引入回购人时提出反制或限制条款:如要求自身拥有优先购买权,防止回购价格偏低;约定企业拥有某些特定条件下对回购的抗辩权。

04.

 担保的法律风险点

(1)  债权人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2)  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3)  债权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4)  债权人应及时办理质押物的交接;
(5)  担保人应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
(6)  担保人可适当运用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具有保障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等具体指向的。因此,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05.

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点

(1)  明确融资目的;
(2)  股权结构设置不当存在的风险;
公司在增资扩股或引进投资时,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防止股权比例被逐步稀释,原投资人在公司的话语权逐步丧失,企业控制权旁落,或者使企业控制者过于分散,使公司缺乏最终话语权人,内耗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3)  披露商业秘密要适当;
(4)  避免股权估值差异;
(5)  避免股权变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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