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后,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农村农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发布于 2022-05-20 00:32
裁判要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处罚主体规定明确。本案中,隋传忠系龙江县山泉镇龙山村民,在山泉镇龙山辖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符合特定主体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特定行为建设住宅条件。隋传忠的违法行为应由龙江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罚。龙江县自然资源局与龙江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同一机关,两个行政机关法律授权行政职能不同。龙江县自然资源局对隋传忠作出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属处罚行政主体不适格。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0221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通达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利,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胜江,职务该局执法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隋传忠,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
申请执行人龙江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内容。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交案卷材料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完毕。
经审查,龙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27日对隋传忠作出龙自然罚字(202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隋传忠在未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山泉镇龙山开工建设房屋及水泥地面,违法占地517.14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等证据证实。龙江县自然资源局决定责令隋传忠拆除在非法占用517.1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水泥地面,恢复土地原状。因隋传忠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处罚主体规定明确。本案中,隋传忠系龙江县山泉镇龙山村民,在山泉镇龙山辖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符合特定主体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特定行为建设住宅条件。隋传忠的违法行为应由龙江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罚。龙江县自然资源局与龙江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同一机关,两个行政机关法律授权行政职能不同。龙江县自然资源局对隋传忠作出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属处罚行政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龙自然罚字(202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成武
审判员 邹学慧
审判员 刘明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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