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30日离职,被公司索赔7万元!法院判了
发布于 2022-05-20 00:41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兰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工作,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地点、薪酬等进行了明确,并约定兰某在解除合同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兰某若因违反国家法律、地方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与兰某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兰某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强行离职或者不告知直接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
本案中,兰某于2021年1月18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随即离开工作岗位,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鉴于兰某的突然离职确已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因此,根据其岗位性质和案件情况,依法判决兰某向公司支付赔偿金197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称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其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真正的保护不仅仅包括正面的、积极的守卫,更涵盖令行禁止的行为及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经常发生,可能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更有甚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无论基于职业规划或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解除,注意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正确做法,履行个人法定和议定义务,提升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违约行为,从而更全面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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