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能给其他公司开水电发票吗?
发布于 2022-05-20 05:20
问题:
我司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总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现场的水电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量,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但水表、电表是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户的,所以结算水电费时,水电费是由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发票由电力和自来水公司直接开具给房地产公司。建筑总包公司则于结算工程款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水电费并索要发票,但供水、供电不在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问房地产公司在该情况下是否可以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建筑总包公司?开具发票税率与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一致?
答复: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系统服务单位。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转售电力,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如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计税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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