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关于“保证期间”你需要了解多少?(三)

发布于 2022-06-02 19:13


案情分析

Law

案例简介:2021年1月12日,王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陈某借钱,吴某为王某担保。王某出具《借条》,载明:王某今从陈某处借到人民币10万元,于2021年2月13日前还清;吴某同意为王某的上述债务向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条出具之日到2021年2月13日。吴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后王某未按约归还借款。2021年6月22日,陈某将王某与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与吴某在《借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其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2月13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4日起6个月。陈某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吴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明大家族办公室专业致力于服务中高净值客户群体,我们的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境内外保险配置专家、法律专家、税务专家、投资专家、健康管理等专家聚合而成,专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资产配置、健康医疗、教育规划、保险规划、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税务筹划、法律风险规划、身份规划、家族传承、家族办公室设立等多元化的咨询与服务。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