鲈乡最知心 | 动漫形象著作权保护知多少
发布于 2022-06-02 20:07
昨天是六一儿童节,想必很多大朋友、小朋友都收到了以动漫形象为原型的玩具、服装、日用品等礼物。很但多人不知道的是,动漫形象固然可爱,却不可以随意使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近年来,我院审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动漫形象著作权的案件,涉及葫芦娃、哆啦A梦、倒霉熊、猪猪侠、海底小纵队等各种知名动漫“IP”,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动漫形象著作权保护那些事儿。
擅自销售印制“拿瓦”形象的书包?
侵害作品发行权!
奥飞公司系美术作品人物形象“拿瓦”的著作权人,奥飞公司发现吴江某超市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印制有“拿瓦”形象的书包。奥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吴江某超市停止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江某超市销售的书包上印制的卡通形象与“拿瓦”相比较,二者在整体的人物形象结构及各部分的线条、色彩的选择和使用上基本一致,虽然二者存在姿势上的差异,但上述区别并非作品的主要部分,故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吴江某超市侵害了奥飞公司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江某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日,苏州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中发布了一篇文章,用于商业宣传,该文章中使用了七张“葫芦娃”图片。“葫芦娃”形象的权利人上海电影制片厂认为苏州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某公司在微信中发布的图片中的卡通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人物外貌和服饰造型等方面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苏州某公司侵犯了上海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苏州某公司已在微信中删除使用涉案作品的文章,最终法院判决苏州某公司赔偿上海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
商场门口摆放“哆啦A梦”形象模型?
侵害作品展览权!
艾影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哆啦A梦”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的著作财产权,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艾影公司发现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的吴江某商场门口摆放了十个“哆啦A梦”卡通人物形象模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哆啦A梦”卡通人物形象模型与“哆啦A梦”美术作品主要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场门口公开陈列“哆啦A梦”模型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展览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艾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来稿:陈 蕾
陆文君
王少鹏
文编:吴玉娇
责编: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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