鲈乡最知心 | 动漫形象著作权保护知多少

发布于 2022-06-02 20:07



    昨天是六一儿童节,想必很多大朋友、小朋友都收到了以动漫形象为原型的玩具、服装、日用品等礼物。很但多人不知道的是,动漫形象固然可爱,却不可以随意使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近年来,我院审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动漫形象著作权的案件,涉及葫芦娃、哆啦A梦、倒霉熊、猪猪侠、海底小纵队等各种知名动漫“IP”,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动漫形象著作权保护那些事儿。





擅自销售印制“拿瓦”形象的书包?

侵害作品发行权!


    奥飞公司系美术作品人物形象“拿瓦”的著作权人,奥飞公司发现吴江某超市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印制有“拿瓦”形象的书包。奥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吴江某超市停止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江某超市销售的书包上印制的卡通形象与“拿瓦”相比较,二者在整体的人物形象结构及各部分的线条、色彩的选择和使用上基本一致,虽然二者存在姿势上的差异,但上述区别并非作品的主要部分,故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吴江某超市侵害了奥飞公司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江某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日,苏州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中发布了一篇文章,用于商业宣传,该文章中使用了七张“葫芦娃”图片。“葫芦娃”形象的权利人上海电影制片厂认为苏州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某公司在微信中发布的图片中的卡通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人物外貌和服饰造型等方面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苏州某公司侵犯了上海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苏州某公司已在微信中删除使用涉案作品的文章,最终法院判决苏州某公司赔偿上海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


商场门口摆放“哆啦A梦”形象模型?

侵害作品展览权!


    艾影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哆啦A梦”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的著作财产权,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艾影公司发现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的吴江某商场门口摆放了十个“哆啦A梦”卡通人物形象模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哆啦A梦”卡通人物形象模型与“哆啦A梦”美术作品主要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场门口公开陈列“哆啦A梦”模型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展览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艾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动漫形象是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的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虚构形象,司法实践中一般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侵权行为是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最常见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动漫形象或其他衍生商品,如擅自生产动漫卡通形象的玩偶,将动漫形象印制在商品上,或销售此类侵权商品,将侵权产品装饰于蛋糕上予以销售等;第二种是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动漫形象,如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使用带有动漫形象的配图、表情包等,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第三种是未经许可以展览形式使用动漫形象,如在商场开业、房产开售时,商家为了聚集人气、烘托气氛,将动漫形象的模型摆放在商业场所或活动现场,或者将动漫形象饰品用于装饰店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以展览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经营者应牢固树立版权保护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保留进货凭证,另一方面还要审查涉及著作权的商品是否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否则,一旦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稿:陈   蕾

          陆文君

          王少鹏

文编:吴玉娇

责编: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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