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养老诈骗知多少?案例带你来探讨!

发布于 2022-06-02 20:41

“叔叔,我们公司这个项目主要是针对你们老年人推出的,就是想让你们可以安享晚年。您想想啊,投资一点钱就可以拿到8%的利息,投的越多,收益越高,最高能达到年息14%呢,重点是还可以享受免费养老床位,多好呀。”


“这个项目在哪里呀?”

“我们这个项目选在山清水秀的地方,环境可好啦,我们合作的公司都是具有专业的护理资格的,肯定给你们照顾得好好的,你们的孩子就可以放心啦。”





“老伴,你觉得呢?这样可以减轻孩子的负担还可以安享晚年。”

“咱们可以去他们公司了解一下。”

“可以啊,叔叔阿姨,我们公司为了回馈老客户,每个月都定期举办生日会、联欢会呢,到时候我们一起给您二老过生日,走的时候还能拿大米、鸡蛋,多开心呀!”


“真的啊,那太好了,我们去看看吧。”

“好的叔叔阿姨,我这就跟公司联系让他们派车来接你们哈。”



 就这样,叔叔阿姨的心被骗子“温暖的话语”而融化,竟毫无防备地将自己的养老钱“投资”了,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哎,老伴,都怪你。”

“怪我有什么用,钱没了,我们可怎么办啊!”



案情回放:


       经公安海陵分局民警依法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姜某通知到案,后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泰州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为某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姜某在担任泰州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该公司未获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仍通过在泰州市海陵区居民小区、公园等地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投资养老院、文化艺术品的名义,通过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形式,向6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620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61508.3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后语



 老年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养老机构,高度警惕骗子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投资“夕阳红”养老院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并可免费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项目,以收取现金会员费或保证金的方式,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高额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保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来源:网络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