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5万元的纠纷怎么判...
发布于 2022-06-04 14:12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道德义务给付的界定
□孙江华 刘晶晶
【案情】2020年8月19日,殷某在旺达公司工地受伤。旺达公司管理人员给付殷某儿子殷小某5万元。殷小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现金5万元。”8月21日,殷某死亡。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殷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对殷某继承人予以赔付。旺达公司诉讼要求殷小某返还5万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5万元的性质,殷小某是否需要返还?笔者认为,案涉行为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但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旺达公司无权要求殷小某返还5万元。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含合同)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其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有四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即得利人获得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二是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即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三是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受损人财产利益减少。四是获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结合本案而言,殷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旺达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对进行了赔偿,旺达公司给付殷小某5万元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该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得利人保有给付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受损人不得请求返还。因此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但得利人获益符合社会的公认的道德标准,在法律效果上排除在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之外。虽然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道德义务并未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社会观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给付的标的物价值等来判断是否构成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如在责任事故中基于道义支付的补偿金。本案中,旺达公司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但是殷某发生事故后生命垂危,其在此时对殷某积极进行救助,给予一定的补偿金,符合一般常情,可以将案涉5万元款项认定为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
本案中,虽然殷小某已经足额获得了工伤赔偿,旺达公司在法律上没有赔偿的义务,但是在殷某受伤濒临死亡时,旺达公司基于道德给付了5万元,该款项虽然属于不当得利,但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因此殷小某无需返还案涉的5万元。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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