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节假日安排按照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执行。对休息日和节假日值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文职人员,任务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按照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参加行政或者业务值班。文职人员参加值班时,应当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军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工作,参照军人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重要任条时,文职人员应到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文职人员开展队列、军事体育等训练活动。训练活动可以安排在下午工作(操课)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文职人员通常不参加早操。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不得无故退到、早退、缺勤、旷工,有事应当按规定请假。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给子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军级以上位批准,执行任务期间休息日、节假日中未休息的天数可以计为本人当年应休假探亲天数。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休假探亲,按照现役有关视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及部队紧急战备要召回时,请假、休假探亲的文职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通知要求按时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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