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规范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请示施甸县人民政府和施甸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公告如下: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2021年内集中整治时间:2021年8月16日—2021年11月30日。(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七)以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八)分配入住后家庭人均收入、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九)在施甸县县城范围内各类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安置进公共租赁住房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限已满,目前已购买商品房或已入住安置房拒不退出的;(十)承租人1人(或1个家庭)同时享受多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十一)违反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一)经核查承租人仍然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没有空置,但未按期交纳租金的,限期缴纳交清租金;(二)对转租、转借、擅自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租赁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审定保障资格。(三)对拒不缴纳拖欠租金、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整改要求、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按程序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限期清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公职人员、党员等监察对象的,报县纪委县监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四)对不符合继续享受房屋征收临时过渡安置的群众,取消原享受的优惠政策,重新审定保障资格。对符合政策标准的,继续予以保障并按相关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五)对拒不执行清退公共租赁住房决定的,由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清退。对清退过程中发生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备好租赁合同、承租人及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在核查组入户核查过程中,提供给核查组核实。(二)承租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承租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将与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登记,并办理退出手续。清理整治情况将及时公示,诚恳接受社会监督。清理整治举报地址: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办公室、宝涛物业公司办公室(康乐小区北大门口旁)清理整治举报邮箱:1346863125@qq.com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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